按工程造价1‰为农民工缴工伤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04:27 哈尔滨日报

  哈尔滨新闻网讯(记者 陈程)记者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建委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建设行政部门将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施工单位均应参加工伤保险

  《通知》要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要以建筑施工工程项目总造价为基数,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单位应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总承包单位负责为施工现场从事作业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建筑企业是否参加工伤保险要作为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建筑农民工实行非实名制参保

  据《通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缴纳,不再按农民工实名人数缴纳。总承包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在建设项目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登记证》。农民工实行非实名制参保,建设项目开工后,总承包单位要及时汇总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名册和农民工名册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用工人员有增减变化时,及时报送增减人员名册。

  因临时增加或调用工人未能及时报送增员名册,临时增加或调用工人在48小时内发生工伤事故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按参保职工处理。

  农民工工伤保险期限以建设项目合同工期为期限。建设项目合同工期需延长的,按规定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工伤保险期限有效顺延,施工企业农民工在建筑工地上的工作期限作为农民工参保有效期限。

  到定点机构救治无需垫付医疗费

  农民工在参保的在建施工工地发生工伤事故后,到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并及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可不用垫付治疗费用。因抢救或急救就近治疗的,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送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期间由用人单位垫付的医疗费用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报销。

  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作为具备法定资质的用人单位,应为农民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办理伤残等级鉴定和工伤待遇。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的农民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农民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没有提出申请的,受伤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企业的工会组织可作为申请人,在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与社会平均工资挂钩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有: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至4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家属抚恤金、辅助器具配置费。

  由于农民工本人工资易产生争议,《通知》在确定建筑企业农民工本人工资时,采取与农民工职业技术资格等级和社会平均工资挂钩的办法计发工伤保险待遇,初级工、中级工和高级工的月工资分别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90%和100%计算。对未取得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的工伤职工,其本人工资按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计算。

  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并且伤残等级评为1至4级的农民工或工亡农民供养亲属,可自愿选择长期领取或一次性领取待遇。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评为5到10级的农民工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外,与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还应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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