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起纠纷 卖房人告中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05:38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武法 记者 杨为为)市民林萍(化名)于去年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卖给某房屋中介公司。双方约定,林萍在今年7月31日前对房屋的水及燃气管道进行改造,如逾期未改造,公司将在她交的5000元保证金中扣除改造费用。没想到政府部门后来的一次“慷慨解囊”却引发了一场官司:由于中介拒绝退还林萍保证金,被林告上法庭。昨日,武侯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中介退钱。

  去年6月20日,32岁的林萍以28.5万元的价格,将自己位于玉林横街的房屋卖给一房屋中介公司。之后,双方又签了补充协议,林萍在协议中表示将对房屋的水及燃气管道进行改造,同时将5000元作为保证金押在中介公司。

  不久后,政府部门对这套房屋的管道进行了统一改造,林萍和中介公司均未花钱。但随后林萍与中介公司却为了当初的保证金发生了矛盾。公司称,他们在将房转卖给他人时才知道,林萍还有4910元水电气费没有付清。讨钱未果,林萍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水电气费属于能源费,应当由有收费资质的单位进行收取,而中介公司无法拿出有收费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收据,法院对其代缴水电气费的说法不予认可。此外,双方约定的保证金保证范围为水及燃气管道改造,实际上中介公司并未支付这笔改造费,公司应将保证金退还给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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