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不先通知租房户?被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06:48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本来我也想买,结果他一声不吭地卖给了别人。如今新房东逼我搬走。”昨日下午,市民陈锦告诉记者,他状告出租人侵犯了他的优先购买权,起因是突然“冒”出来的新房东要赶走他。而他在与出租人协商租赁铺面时,对即将转卖的铺面毫不知情。

  租户发飙 状告老房东讨说法

  陈锦起诉称,去年1月18日,师正中把郫县郫筒镇北大街一处铺面房租给他,租期为2006年1月18日至2009年1月17日。协议达成后,他按合同支付了租金。

  之前,2005年3月26日,在师正中授权下,师的父亲与梅章宏协商达成房屋《转让协议》,将该处铺面转让给梅章宏。去年7月10日,双方在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双方签订了一份《郫县房屋买卖合同书》。

  陈锦说,租赁铺面期间也是师正中出售铺面之时,师正中并未将此事告诉他。所以,他起诉至法院,要求宣告师、梅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同时判令师正中在同等条件下将该铺面优先卖给他。

  对此,师正中表示,出售铺面时,陈锦的确不知情。

  案件焦点:关于“先买权”争议

  本案中,新房东梅章宏被列为第三人。其代理人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长珍认为,去年7月10日当事双方签订的《郫县房屋买卖合同书》,实际是2005年3月26日的《转让协议》的延续;在师正中出租房屋给陈锦一事中,梅章宏没有任何过错。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所有权优于“先买权”,其购房行为应予保护。

  昨日下午,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牛建国对此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还有最高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本案中,在同等条件下陈锦享有“先买权”。一旦法院宣布买卖合同无效,同等条件下陈锦有权优先购买。然而,由于之前师正中和梅章宏有了一份《转让协议》,因此本案变得有些扑朔迷离。如果《转让协议》被法院认为是买卖合同,那么师正中就不是房东,他和陈锦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反之,若师正中和陈锦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陈锦有权要求“先买权”。据悉,郫县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此案,目前还没有做出判决。

  本报记者 袁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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