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今起独家发布20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06:51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为了帮助市民朋友理解本次通告中涉及的可自行撤除现场的轻微事故的含义,本报从今日起将独家陆续刊登由市交管局事故预防处理处制定的《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20例》,这20个案例已将可进行自行协商处理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今天,我们将介绍第一种情况:

  案例1:违反交通信号灯的

  事故情节———如果在通过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遇停止信号,所驾驶车辆(图中A车)继续通过路口与另一侧正常通行的车辆发生事故的。闯红灯的车辆违反信号灯,是事故惟一的过错方。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3)款

  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红灯亮时表示,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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