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强检乙肝罚款1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07:28 信息时报

  

企业强检乙肝罚款1000元
时报讯(记者 王道斌 通讯员 梁嘉敏)“单位招聘清洁工,却要求具备大专以上学历,这就有了就业歧视的嫌疑……”昨日下午,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就业处处长谢树兴昨日专门作客网上访谈室专题解读《就业促进法》这一法律。并就就业歧视、招聘会收费、乙肝患者平等就业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专题解答。

  户籍设限将视为就业歧视

  谢树兴表示,《就业促进法》中专设了“公平就业”一章。目前,我国已批准加入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不得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者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体等任何歧视。

  总的来说,凡是一个人与生俱来,后天无法改变的因素均不能区分和歧视。像年龄、户籍等先天形成的因素,如果用人单位以此作为招用条件则属于就业歧视。而对于学历、技能等后天形成的因素则要视情况而定,有些确实是岗位内在需要的,应该不属于歧视。有些不是岗位内在需要的,则属于就业歧视,例如单位招聘清洁工的职位,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就有就业歧视的嫌疑,要视具体情况判定。

  公益性招聘会不能收费

  在昨日的访谈中,谢树兴表示,《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那就是说从明年一月一号开始,凡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的招聘会,都不得向劳动者个人收取费用。

  此外,该法律还首次把农民工纳入了公共就业服务的范围。农民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享受免费的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女员工结婚生育不得设限

  而在女职工权益保护方面,如果企业设定一定期限不准女职工结婚或生育,这是一种就业歧视行为。结婚生育是妇女的基本权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者变相剥夺妇女的这些基本权利。《就业促进法》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遭到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强检乙肝处千元以下罚款

  谢树兴透露,刚刚颁布并确定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未就业大学生可办失业登记

  针对近年来倍受关注的大学生就业问题,目前,广东已建立完善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制度。对每年9月1号以后没有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回到原籍办理失业登记。对登记失业、求职困难的应届和历届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定专人联系,承诺在3个月内免费提供一次政策咨询和职业指导,提供3次基本适合的岗位需求信息。对失业时间较长或家庭生活困难的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给予基本生活保障。

  此外,广东省积极推动职业指导进高校,强化对高职院校毕业生的职业资格培训,积极推广“双证书”试点,对申请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和就业见习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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