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余“红头文件”即将废止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07:51 大众网-大众日报

  近日,济南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政府规章清理的初步建议,根据这一建议,济南市有86件政府规章拟提请废止,43件政府规章拟修改,51件政府规章拟予以保留。至此,我省自今年4月份开始的对现行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全面清理宣告基本完成。

  此次清理工程浩大

  今年2月,国务院下发通知,要求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这是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第五次对现行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也是我省的第五次全面清理。

  此次法规规章清理工程浩大。据省法制办负责人介绍,仅从数量上看,国务院法制办列出的现行行政法规目录就有655件,我省的省政府规章213件,再加上济南、青岛、淄博三个较大市的政府规章,总数达1000件左右。整个清理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655件行政法规的清理,我省已于8月完成并上报国务院。省政府规章清理共213件,也将在省政府批准后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法规规章的清理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但是,从历次清理来看,地方政府对法规规章清理的主动性还不够,应当变被动为主动,建立起立、改、废有机结合的长效机制,根据形势的变化发展和各地实际情况,对法规规章进行不定期的及时清理,才能保证法制的始终统一,政令的始终畅通。”该负责人说。

  哪些废止哪些修改

  于1998年12月25日颁布实施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是此次清理中拟废止的11件淄博市政府规章之一。对于废止的原因,淄博市法制办的有关文件中这样解释: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的燃放地点、方式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并明确了相应处罚,内容更为严谨规范;同时,在关于对禁燃地点、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上,该规定与作为其上位法的《条例》相冲突。因而应当予以废止。

  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告诉记者,法规规章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要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变迁而经常地进行修改、补充和废止。此次政府规章清理的标准是,规章的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就要宣布它失效;规章的个别条款如果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对其进行修改。清理中,由具体执法或起草部门提出修改意见,交省政府法制办依法进行审查,真正做到该废止的要废止,该宣布失效的要宣布失效,该修改的要及时修改,努力做到没有疏漏。

  根据以上标准,在此次清理中我省共拟废止100余件政府规章,需要修改的也达到100余件。

  为何会出现规章“打架”

  个别“红头文件”(政府规章)在出台时,就存在着与法律或者其他规章不一致乃至相冲突的现象。为什么这种规章仍然能得以出台并适用?

  有关人士认为,这是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在作怪。某些地方或部门在制定规章时,协调、会签不全面不充分,为了维护当地利益和部门利益,或者盲目地追求某些政绩,模糊了规章与上位法及与其它规章之间的不统一乃至相互矛盾之处,而立法部门对每个地方、部门的情况又不可能完全细致地掌握,导致规章得以出台实施。其结果则是背离了依法行政的目标。规章之间以及它们和法律之间相互矛盾,容易产生政出多门的现象,使百姓无所适从,难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还会导致某些行政部门各自为政,各取部门所需,使法规规章变相地成为某些地方和部门利益的保护伞,甚至由此滋生腐败。

  “这种现象体现了‘部门立法’的局限性。”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说,“现在我国已经开始重视‘专家立法’这条更加科学的途径。清理工作是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实际上也是立法工作的一部分。此次清理中,全国包括我省都利用各种途径,针对不同的规章充分征求了各方面学者专家的意见,博采众议,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他还指出,近来国家有关部门就带薪休假规定以及法定节假日调整方案向各界人士和广大群众征求意见,“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在省法制办相关部门采访时,工作人员办公桌上的一封封信件引起了记者的注意。据介绍,这些信件都是我省各地群众对政府规章清理提出的建议,从清理的范围到清理标准,乃至单件规章的细节问题,无所不包。“这是实行‘开门清理’的成果。”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法规规章的清理在大众日报、省法制办网站等媒体上都刊发了目录,广泛听取专家学者、一线执法人员和公众的意见,吸引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虽然有些建议并不完全正确,但体现了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更体现了法制工作面向大众、面向社会的积极态度。

  ■相关链接

  前四次法规规章全面清理

  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至本次清理前,由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10次之多,其中4次是全面清理,6次是专项清理。第一次全面清理于1955年开始,共清理修改法规64件、废止144件。第二次全面清理开始于1983年,耗时近4年,对建国以来至1984年底发布的约3000件行政法规、约2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约2万件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一半以上法规及“红头文件”被废止;第三次全面清理是在1990年至1994年进行的,主要清理对象是684件行政法规,在清理中决定废止21件。第四次全面清理是在2000年,对现行756件行政法规进行清理,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共有151件。与全面清理相穿插的,则是因势而动的法规专项清理,也有6次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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