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定假日丰富多彩带薪年假有法可依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08:16 法制日报

  编者按

  本月5日国务院发布《职工带薪休假规定(征求意见稿)》;9日,《法定节假日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也向社会发布。这两项接踵而至的政策立即在国内引起了广泛关注与热烈讨论,反映出休息权已成为社会关心的焦点问题。从今日起,本版将陆续推出一组稿件介绍一些国家的公休日实施情况以及带薪休假制度等,以飨读者。

  本报驻东京记者 林忠 本报记者 张超

  日本人工作的勤奋与敬业举世闻名,加班是家常便饭,但这并不影响他们对假期的热情。战后,日本制定了《劳动基本法》、《节日法》,历经多次修订,休假天数不断增加,每年平均休假天数虽不及欧美国家,但休假制度日臻完善,形成了由带薪年假和法定假日共存的休假模式。

  1948年,新宪法制定后,日本国会通过了《关于国民节日的法律》,即《节日法》,首次以常规法律的形式“将值得举国庆祝、感谢、纪念的日子确定为国民假日,以让不断追求自由与和平的日本人培养良好的风俗、建设更美好的社会,创造更丰富的生活”。当时规定的法定假日为9天,较战前天数相对减少,保留了元旦、春分、秋分等传统节日,将明治节、新尝祭分别改为文化日和劳动感谢日,天皇诞生日依然作为节日,但已不再称为天长节。1966年,增加了建国纪念日、敬老日和体育日,法定假日增加到12天,超过战前的水平。之后又增加了绿之日、海之日,到2005年增加昭和日时,法定假日天数已增至15天。

   “快乐星期一”避免调换双休日

  至今,《节日法》总共经历了8次修改,除陆续增加了一些节日外,还更改了某些节日的日期,并完善了换休制度。1973年修改《节日法》,规定若法定假日与周日重合则次日也为休息日。1985年在《节日法》中又增加了“在某日前后均为国民假日的情况下,则此日也为休息日”的规定,2005年对此规定进行了微调。1998年和2001年则采取“快乐星期一”制度,分别将固定的1月15日的成人节和10月10日的体育日改为当月的第2个星期一,将7月20日的海之日和9月15日的敬老日改为当月的第3个星期一,形成了4个三连休,不会出现要想连休就要调换双休日而连续工作七八天的情况。

   “绿之”“昭和”之变引发争议

  2005年对《节日法》的改动引发了不小争议。裕仁天皇去世后,其生日4月29日被改为法定假日绿之日,以让国民亲近大自然,感谢大自然的恩惠。在2005年对《节日法》的修订中,将绿之日调到5月4日而4月29日改称昭和日,以“回顾波澜壮阔,实现复兴的昭和时代,并寄望国家未来”。这很容易让人联想到1927年日本军国主义时期将先皇明治天皇的生日定为明治节的举动,另外昭和还是二战天皇裕仁天皇的年号,因此这一修订遭到了日本共产党、社民党等在野党的强烈反对。结合2005年日本前首相小泉已多次参拜靖国神社,日本“争常”努力如火如荼等日本一系列举动,这一修改也引起了日本周边国家的反感。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日本4月29日至5月5日由4个法定假日形成的连休为日本的黄金周,这只是笼统的称呼。有的年份由于双休日的日期赶得好,甚至可以连休10天左右,称之为“黄金旬”也不为过。另外,日本的大型连休不仅限于5月的黄金周,如法定假日元旦是日本的传统节日,在这一天前后也会形成一周左右的连休。再如另外一个传统节日8月的中元节,虽然不是法定假日,但是日本的公司企业也会放上1周以上的假。

  带薪年假最高可达20天

  除法定假日外,日本劳动者每年还可以依法享受10至20天的带薪年假。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1947年4月日本制定了《劳动基本法》,后几经修改完善,最近一次修改在去年完成。《劳动基本法》对带薪年假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该法,受雇满6个月且出勤天数占全部工作日80%以上,就可以享受10天的带薪年假。产假、工伤休息、带薪年假,包括迟到早退等均算为出勤天数。工作6个月至两年半之间,每多工作1年,可以增加1天的带薪年假,也就是到工作两年半时可以有12天带薪年假。工作2年半以后,每工作一年可以增加2天带薪年假,直至6年半时增加到20天为止。

  “打工仔”也享受带薪年假

  关于非全职工作者包括打工人员的带薪年假问题,《劳动基本法》规定,如果一周所定工作时间低于厚生劳动省即日本民政部门政令规定的相应时间,可按厚生劳动省规定的比例基数按比例给付带薪休假。目前,厚生劳动省政令的给出的基准时间为30小时,比例基数为5.2。按照此规定,假如劳资双方约定一周工作3天,一天工作8小时,那么此受雇者一周工作时间低于30小时,这种情况下,此受雇者连续工作6个月且满勤率在80%以上,他就可以拥有约5天的带薪年假。这项规定很好地保障了非全职工作人员及打工人员的利益,让广大的劳动者都可以享受到带薪年假。

  今年日本政府又向国会提交到了新的《劳动基本法》修正案,其中对带薪年假休假形式进行了修改,规定某些工种的受雇者可以以小时为单位享受带薪年假,总天数不超过5天。目前,此法案正在日本众议院的审议过程中。

  日本《劳动基本法》对带薪年假的部分规定

  受雇满6个月且出勤天数占全部工作日80%以上,可享受10天的带薪年假。

  产假、工伤休息、带薪年假,包括迟到早退等均算为出勤天数。

  工作6个月至两年半之间,每多工作1年,可增加1天的带薪年假,也就是到工作2年半时可以有12天带薪年假。

  工作两年半以后,每工作一年可增加2天带薪年假,直至6年半时增加到20天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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