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防盗系统未报警 车主一审获赔十八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08:16 法制日报

  本报讯 本田车被盗,车主以联网防盗防劫报警系统没有发挥作用为由,将提供防盗系统的湖南省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8万余元。近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2004年9月,张某购买了广州本田雅阁汽车一辆。9月14日,张某与湖南省某防盗报警网络监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110CAS联网防盗劫报警系统机动车入网服务协议》。今年3月14日凌晨1时许,张某驾车从益阳赫山返回长沙,将车辆停放在居所旁,同日8时许,张某发现车辆被盗,至今未寻回。

  据了解,张某与湖南省某防盗报警网络监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有关协议约定:在该联网报警网络监控范围内对入网用户实施不间断监测服务,保证联网报警系统能防盗自动报警、反盗劫人工报警、车辆遇警实时定位。同时约定,在张某正确使用防盗报警系统终端产品的前提下,如果终端设备发生质量问题致使车辆整车盗失,该公司将按同类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和保险公司赔付金额后的价格进行赔偿。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3月13日20时48分,该公司监控中心曾对张某的汽车报警系统自检,机房终端显示当时该车位于益阳赫山,系统正常。但在该车失踪后,张某未收到该公司发出的警示提醒,至今该公司仍无法提供该车的定位、追踪和控制相关信息及功能。

  法院认为,张某与湖南省某防盗报警网络监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合法有效;该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提供日常报警服务和车辆被盗后的追踪、定位等服务,致使张某无法有效防止车辆丢失并遭受损失,故该公司应按其承诺进行赔偿。

  张某主张的18万多元损失获得法院支持。

  赵文明 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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