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向购房户强售“下跃层” 购房户可以不接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08:16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11月16日,家在玉树州玉树县的才女士等12户购房户向本报反映,他们12户人家2006年在我市南山路3号团购了由青海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三江花园小区楼房的一层住房12套,当时首付房款40%,今年11月6日前后,12户人家陆续去该公司房屋营销部缴纳购买房子的余款,开发商却告知他们:必须连同“下跃层”(即地下房屋)一同买上,限期必须将房款交清,否则,就按购房户自动退房处理,公司可给退房户每户补偿2?郾5万元。这样,12户人家所购房屋面积就比合同约定的面积整整翻了一倍,所要缴纳的房款也相应多了许多。面对此变化,购房户们个个都傻了眼,被气得不得了。

  “只听说有‘上跃层’的房子,从未听说过‘下跃层’的房子。”才女士说。这12户购房户告诉记者,他们与开发商所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并没有“下跃层”这一说。他们12户人家所购房屋面积为90多平方米至180多平方米不等,面积突然翻了一倍(等于要多买一套房子),已远远超出了大家的购买能力。购房户们认为,他们去年团购房屋时的房屋团购价为每平方米1500米,今年该地段房屋市场售价听说已涨至每平方米2500元以上了,这应是开发商突然要翻倍卖给他们售房面积的根本动因。

  面对购房户的愤怒和质疑,面对玉树县人民政府发出的相关《公函》,开发商在给玉树县人民政府的答复函中解释说:当初该公司与该县政府签订团购房合同时,是在无设计规划、设计图纸的情况下草签的一个联合开发协议,达成的是初步意向,但在后来的实际操作中,部分户型的结构、面积发生了变化,与原草签协议部分内容产生了出入,而且,该公司还就此变化向该县有关领导作过专题汇报,对方未有异议,后又在“下跃层”既成事实后在市房地产管理局备了案。

  针对开发商的解释,购房户们称:不管开发商的理由有多少,他们持有的团购房合同书在法律上却是有效的。

  11月20日上午,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玉芳就这起房屋购销纠纷指出:开发商所指的“草签的房屋联合开发协议”从内容上看并非协议,而是一份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房屋购销合同,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开发商要出售“下跃层”(事实上是地下室)给购房户,因在双方所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中没有这项约定,购房户完全可以不接受,从法律角度讲,开发商这种强行销售房屋面积的做法已构成民事欺诈行为。(作者:得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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