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桥:镇坪失虎,政府失信,正义不容再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08:26 东方早报

  作者:王刚桥

  从10月12日陕西省林业部门就“周正龙华南虎照”召开盛大的新闻发布会至今,已有39天。从11月16日发现第一张《老虎卧瀑图》年画至今,也已过去5天。如果说在年画出现之前,网友和专家对“周正龙华南虎照”的质疑还仅仅是一种“怀疑”,那么一系列年画的发现及其确切的时间证据都足以认定周正龙的“野生华南虎照”为假。

  如果周正龙的“华南虎照”确系伪造,那么,以伪造“野生华南虎照”的方式骗取国家有关部门的两万元奖励,正合乎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这里的“数额较大”,系指“2000元以上”,周正龙涉案金额已是这一标准底线的十倍。鉴于这宗涉嫌诈骗案已然达到了刑事侦查的立案标准,按照管辖的规定,应由犯罪地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周正龙等涉嫌造假的行为地是在镇坪,但其完成诈骗行为的犯罪结果地却是在西安。因此,从表象上看,镇坪县公安机关和西安市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

  最新的消息称,有律师以匿名的形式通过网络向西安市公安局举报周正龙等涉嫌诈骗,目前尚不清楚西安警方是否已接受了网友的报案。有公安系统的某领导在解答华商网记者的咨询时称,诈骗案一般要由受害人来报案警方才会受理,而作为受害者的林业厅并未来报案。(《华商网》11月20日)

  这样的解答可谓越说越糊涂。作为行政职能部门的陕西省林业厅,其所有的活动经费(包括奖励给周正龙的两万元奖金)均系公共财政支出。公共财产被诈骗,作为公民和纳税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合情合法,理应得到支持和鼓励。再者,与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相区别,对于刑案罪案,除自诉案件外均实行国家追诉原则。侦办刑事罪案既是侦查机关的法定职权,又是侦查机关必须为之的法定职责,对于周正龙等涉嫌诈骗罪这一案件,公安机关没有任何理由保持沉默,更不能以“无人举报”或“被害人未报案”来作为推诿、搪塞的借口。

  由于西安市公安机关和镇坪县公安机关至今在立案上毫无动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地检察机关应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如果公安机关不予说明或检察院认为其说明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该通知其立案。鉴于“镇坪华南虎照”的背后牵连到复杂的地方利益。镇坪县政府及其下属的一些职能部门目前也急需自证清白,来洗脱共谋造假或故意纵容造假的嫌疑,因此,镇坪县公安机关不宜主导对“周正龙涉嫌诈骗案”的侦查。“镇坪华南虎事件”的深远影响事实上早已超越了镇坪县、安康市,乃至陕西省,这一案件的社会危害也直接涉及全国的公众。因此,由西安市公安机关主侦此案较为适宜,同时笔者也建议公安部派员到陕西督办此案,并加强协作,以减少侦查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种种干扰或阻力。

  一旦公安机关查证了周正龙伪造华南虎照片的事实和过程,那么在起诉周正龙等涉嫌诈骗之外,镇坪县林业局、镇坪县政府及陕西省林业厅的相关责任人是否涉嫌渎职也待进一步查证。最高检察院今年以来着意强调了对渎职犯罪的查处,各地检察机关也大多成立了专门的渎职侵权罪案侦查部门。渎职又被称为“不落腰包的腐败”,有数据显示,渎职犯罪在造成的损失上要远远超过贪贿犯罪。“华南虎照事件”或许又为这一判断作了一个新的注脚。为一张来源大可质疑的“华南虎照”,相关部门在并未认真考证和鉴定的情况下,又是召开新闻发布会,又是重奖拍照人员,又是安排官员与拍照者一道进京汇报,这一系列的行政行为浪费了多少公共财产?而相关部门在“华南虎事件”中一昧推诿、塞责、失职甚至渎职所造成的政府公信流失,其无形价值更是不可估量。纪检、组织部门和检察机关都应从各自职能出发,对这一事件中的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在关注野生华南虎生存状态的同时,公众也关注“镇坪华南虎事件”中的政府诚信、官员操守以及媒体责任。如果当地政府缺乏诚信,就算镇坪真有华南虎,民众又如何能够期待这样的地方政府能够履行好保护之责?

  当周正龙失之于“虎”,当地政府失之于“信”,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已不容再失。揭开真相、追究责任,这已是有关方面在“华南虎照事件”中最后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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