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15万农民工全上工伤险 利益得以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10:48 生活报

  黑龙江新闻网讯 记者从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近日,哈市劳动部门与市建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从即日起,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建设行政部门将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据悉,该政策出台后,将使哈市建筑领域的近15万农民工权益受到保障。

  按照《通知》要求,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单位都要按照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时,建设单位需要在建筑工程项目(含新改、扩建基拆迁的项目)开工前,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总承包单位负责为施工现场从事作业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据哈市劳动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一政策与以往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政策不同。以往,哈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都是由用工单位按工资总额为基数进行实名制参保,但由于这些建筑领域的农民工人员流动性大、劳动关系不稳定,以及多数用人单位不愿为农民工参保等因素,农民工工资总额很难确定。新的政策是以建设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总造价为基数缴费,可实现建筑工地的农民工全员参保。

  《通知》规定,农民工在参保的在建施工工地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到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并及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可不用垫付治疗费用。因抢救就近急救的,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送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期间由用人单位垫付的医疗费用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符合相关目录规定的予以报销。

  另外,该《通知》规定,确定建筑企业农民工本人工资时,采取与农民工职业技术资格等级和社会平均工资挂钩的办法计发工伤保险待遇,规定初级工、中级工和高级工的月工资分别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90%和100%计算。对未取得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的工伤职工,其本人工资按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计算。

  据哈市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一计发工伤保险待遇的制定,减少了由于工资不易确定产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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