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流域试点环境区域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2日08:26 扬子晚报

  本报讯 省政府常务会19日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省环保厅厅长史振华昨天透露,即日起将在我省太湖流域选择跨行政区域的主要入太湖河流开展试点。

  《补偿办法》规定,在市、县行政交界设立监测断面,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断面水质达到规定的控制目标。凡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超过控制目标的,上游地区设区的市应当给予下游地区设区的市相应的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资金;直接排入太湖湖体的河流,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超过控制目标的,所在地设区的市应当将补偿资金交省级财政。

  按照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治理成本,我省将太湖流域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因子及标准暂定为:化学需氧量(COD)每吨1.5万元;氨氮每吨10万元;总磷每吨10万元。目前,试点河流已经确定,包括南京、无锡、常州、镇江4市范围的胥河、丹金溧漕河、通济河、中河(北溪河)、南溪河、武宜运河、陈东港。 (杭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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