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名业主诉明发违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3日02:10 东南快报

  继今年6月被媒体披露面临上百起官司之后,明发商业广场又迎来一轮诉讼高潮。177名业主起诉明发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明发集团)逾期交房,要求赔偿违约金,总标的额高达2400多万元。昨日,厦门市思明区法院莲前法庭开庭审理这个系列案件。

  厦门明发商业广场号称中国超大规模的顶级旅游商场,今年6月就面临上百起官司,并被曝出“业主退房潮”(详见本报2007年6月14日《厦门明发商业广场困局》)。风波刚过,现在又遭遇177名业主的违约诉讼。

  昨日法院正式开庭审理这177个案件,上下午各有7个和8个案件开庭,前来旁听的业主坐满旁听席,还有不少业主在庭外等待。

  昨日到场的还有个特殊人——林群英,之前状告厦门大学的博士生招考第一案的当事人(本报曾详细报道)。他现在是中国人民大学的博士生,此次作为律师助理参与此案。

  林群英告诉记者,按照法庭的通知,这些案件要连续开庭到12月4日。

  业主:明发违约逾期交房

  业主林先生称,2005年6月6日,他和明发集团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明发商业广场商品房一套,总价228.48万元;明发集团应在2006年1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使用。

  林先生还称,经明发集团的关联企业厦门德润行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中介,他和案外人在2005年9月1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15232元,租赁期限起始视明发集团实际将商品房向案外人交付使用而定。

  林先生说,他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明发集团出售的商品房直至2006年8月26日才取得《厦门市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此时还未经消防验收。直到起诉之日,明发集团还没有以任何方式通知他有关《厦门市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更正及消防验收合格的信息,也从没向他交房。

  林先生认为,明发集团未能依约、合法、按时交房,已属违约。如果如约交房,至2007年8月31日,他可获得的租金收益28.94万余元。林先生要求法院判令明发集团支付违约金28.94万余元。

  其他176名业主也以相同理由向明发集团索要违约金。

  明发:不存在违约行为

  明发集团则坚称不存在违约行为。明发集团称,有的是明发已履行交房义务,业主拒绝收房;有的是业主未付清购房款,明发集团有权拒绝交房而无需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明发集团辩称,双方讼争法律关系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明发集团销售的毛坯房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即可将买卖标的交付。未经消防验收(而投用)的后果仅仅是行政强制及罚款,并不能改变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更不直接导致明发集团交付行为无效。

  明发方面表示,业主没有举证证明存在租金损失。业主所说的“租金损失”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无关,明发销售的是依法依约竣工验收的毛坯房,而非直接投用的用于出租的买卖标的。业主的所谓损失只是预期收益,他们关于租金损失的计算和主张不能成立。

记者 薛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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