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驻兰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可申请常住户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4日11:09 兰州晨报

  兰州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相关议题

  外地驻兰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人员可申请常住户口

  11月23日,省长助理、兰州市市长张津梁主持召开兰州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兰州市外地驻兰办事机构管理规定(草案)》、《兰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草案)》、《兰州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兰州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用地办理有关规定》、《兰州市“技术市场诚信单位”认定命名办法》以及关于撤销皋兰县中心乡设立九合镇的请示等议题。

  外地驻兰人员人员可申请常住户口

  《兰州市外地驻兰办事机构管理规定(草案)》规定,今后外地驻兰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可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申请常住户口,非常住人员应当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草案指出,外地驻兰办事机构应当发挥派出单位和本市的联络、协调和服务工作,做好两地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各领域交流的联络、协调和服务工作,积极为两地招商引资牵线搭桥,搞好服务。

  据悉,该草案所称的外地驻兰办事机构,是指兰州市以外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在本市设立的非经营性办事处、联络处、工作处、代表处等。

  不得强制指定机动车维修者

  随着兰州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的扩大和加快,兰州市的机动车数量也呈现出迅速增加的态势,保有量达到了23万辆。与此同时,机动车维修企业也开始大量增加,达到了958户,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市场的管理因此显得十分重要。《兰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草案)》从多个方面对兰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的管理进行了加强,并确定了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草案指出,兰州市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和垄断机动车维修和配件销售市场。机动车托修方可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维修和配件销售经营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为托修方指定维修者和维修配件。机动车维修和配件经营者,不得采取回扣或者变相回扣以及虚假广告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维修、销售业务。机动车维修和配件销售经营者,应当执行物价和交通主管部门制订的机动车维修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根据该草案,因维修质量造成故障和损坏的,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无偿修复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经营损失。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算起。该草案还对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进行了拟定,以商用汽车为例,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为汽车行驶1.6万公里或者80日。该草案还规定,机动车托修方可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维修和配件销售经营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为托修方指定维修者和维修配件。

  科研单位可申报“诚信单位”

  技术市场是连接科技与经济的桥梁。面对技术市场中违约现象和无信经营情况时有发生的状况,《兰州市“技术市场诚信单位”认定命名办法(草案)》规定将通过政府公信力对“技术市场诚信单位”进行必要支持、培育和促进,以有利于技术市场的加速发展和成熟。

  据了解,2006年,兰州市技术合同交易额达9.12亿元,比上年增长20%,发展速度很快。但相对于其他市场来说,技术市场还处在不很成熟的初期发展阶段,自身还比较脆弱,一些损害市场形象的无信经营等问题亟待解决。技术市场各主体,尤其是一些大型骨干企事业单位,如在兰各大专院校、科学院的有关机构、国家和省属大型企业的科研单位等大型科研院所纷纷要求在政府主导下建立具有约束力的技术市场诚信制度。为此,兰州市酝酿制定了《兰州市“技术市场诚信单位”认定命名办法(草案)》。

  根据草案,“技术市场诚信单位”是兰州市政府授予签订、践诺技术合同并有良好信誉单位的荣誉称号。凡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贸易和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已经签订并实施技术合同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各类技术贸易机构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技术市场诚信单位”的评审和认定命名。

  本报记者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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