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无“器械购进记录”最高罚3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6日02:56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叶洲)昨天,国家药监局对外公布了《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办法明确规定,医院在购进医疗器械时,要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注明生产厂商、供货单位、生产批号、购进日期等,且购进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医疗器械有效期2年。违反规定者,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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