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都应缴风险保证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8日04:24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昨日,出席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首次提交审议的《四川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该条例草案不仅严格规范了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也为民办学校教职工和学生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制保障。

  规范民办教育

  先从学校名称开始

  据了解,截至2006年底,经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达14001所,民办学校在校学生达226.87万人;教职工10.59万人;民办学校资产总值达150.72亿元。经全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1468个,在校培训人数达50.10万人,教职工1.26万人。在民办教育得到飞速发展的同时,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偏弱,办学环境等还需要净化,有些学校招生办学、学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还困扰着民办教育。

  条例草案首先从名称上对民办学校进行了规范,要求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冠以职业、职业技术等字样;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应冠以补习、专修、进修、培训等字样。而要以“四川”命名的,应当报省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同时,批准为筹备设立的民办学校,在筹备设立期间不得招生。

  民办学校师生

  享受公办待遇

  “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实际情况中,民办教师却没有得到与公办教师一样的待遇。”省教育厅厅长涂文涛在立法说明中表示,因此条例草案特别明确了民办学校应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工工资专户制度,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民办学校和教师可以参加事业单位保险,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购买养老、医疗等商业保险。

  涂文涛在报告中指出,让民办学校教师和公办学校教师一样按事业单位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将对稳定民办学校教师队伍,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条例草案还指出,民办学校学生在升学、转学、考试、就业、参加先进评选、乘坐交通工具、生源地助学贷款、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

  专职教师数

  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

  个别民办学校以招生为名赚取学生钱财、抽逃资金的违法案件,屡屡见诸报端。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也为了便于民办学校发生意外事故后妥善处置善后工作,条例草案要求民办学校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风险保证金及利息属民办学校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为保障民办学校教学质量,条例草案还规定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

  本报记者 赖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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