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租金标准由市县定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8日09:15 兰州晨报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12月1日正式实施进一步明确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本报讯(记者朱婕)建设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简称《办法》)12月1日将正式实施,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将实行政府定价。《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2004年起实施至今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11月27日,记者从甘肃省物价局获悉,我省的廉租房租金标准实行由县级和县级以上政府定价,报经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执行。省物价局要求确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时,考虑最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承受能力。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应当按年度签约;当家庭收入超过当年最低收入标准时,要执行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政策解读廉租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

  《办法》对廉租房补贴标准的制定进行了明确,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此外,《办法》明确,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单套廉租房最大面积50平方米

  对新建廉租住房,《办法》提出,其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并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规定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此外,享受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者,须和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中还须明确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以及维修责任等。

  逾半年不交租金必须退房

  《办法》对廉租房的退出机制进行了明确,除了以往规定的承租人不符合规定条件(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等)应退房外,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也须退出廉租房。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应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申请程序增加多道公示环节

  《办法》对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的程序作出了更加明确和细致的规定,增加了多道公示环节。除审核完成后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要进行15天的公示外,《办法》要求,在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其完成初审后,就应将户主资料张榜公布,接受居民监督。此外,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除书面通知申请人外,还应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建设主管部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以及最终的发放和配租结果后,都应向社会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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