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端个性病例谁来行使紧急救治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9日02:32 浙江日报

  在互联网上,许多网友针对因拒绝签字导致女友和腹中的胎儿身亡的肖志军,发表了言辞激烈的指责。随着时间的推移,也有一些人提出了新的质疑,当患者或者直接关系人由于自身认知、性格及其他原因致使判断错误或失常的时候,还有没有一种制度或其他手段能够在极端特殊的情况下挽救一个人的生命?

  在北京某媒体组织的一次讨论中,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青松律师认为,并非只有家属签字之后才能给生命垂危的患者动手术。不签字就不能动手术,是对法律的一个误解。

  国务院1994年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人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他认为,当医生确定不实施手术就可能导致患者丧失生命的时候,就是一种特殊情况,医生及医疗机构就要实施自己的特殊干预权。

  而卫生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卓小勤则认为,绝不能赋予医院强制治疗权。卓小勤是参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起草工作的专家之一,他认为,患者的同意是医疗行为合法性的基础,是一个逻辑起点。医患关系是一个合同关系,而合同的成立必须是以对方承诺作为前提,如果患者不同意的话,这个医疗服务合同就不成立。在医院已将拒绝做剖腹产手术会导致母子双亡的风险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患者的前提下,家属一方仍然作出这样不理智的选择,产生的后果应由患方承担。

  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裴晓梅表示,在任何情况下救治生命都是第一位的,这要求医疗机构不能机械地执行法律。对于处理急诊特殊情况,国际上是有很多例子的。比如美国可以由达到一定数量和资格要求的主治医生联合决定救治方法,并保证家属知情即可。

  她认为,应建立一个由医院、专业组织、法律部门共同参与的紧急处置机构来专门应对相关问题,并保证有完整的工作流程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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