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患病员工鱿鱼 单位违法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9日06:20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一单位违法与医疗期内的员工终止劳动合同 成都中院依法撤销其决定

  患腰椎间盘膨出症、腰椎骨质增生的郑明(化名)实在是郁闷,不仅病痛缠身,还丢了饭碗。由于在医疗期内与单位签的合同期届满,单位决定不与郑明续约,医疗期内“失业”的郑明随后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撤销了单位作出的《期满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单位不服向法院起诉。昨日记者从成都中院获悉,法院终审驳回单位的上诉,维持原判。

  患病丢饭碗 员工告单位

  2000年8月,郑明进入四川省某医院负责微机维护管理。2003年5月13日医院和他签订劳动合同,去年1月双方又签了续订书。根据约定,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到去年6月30日为止。

  烦人的病痛让郑明的饭碗不那么稳当了。早在2005年,郑明就因腰椎间盘膨出症住院治疗24天。去年6月27日,他旧病复发,被另一骨科医院诊断为“腰椎间盘膨出症、腰椎骨质增生”,医院建议其住院治疗。此时,离他与单位的合同期满只有3天。去年6月30日,医院决定不与郑明续签劳动合同,并于当日作出《期满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郑明认为医院的做法有问题,于去年8月10日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不久后,仲裁委作出裁决:撤销医院作出的《期满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医院自2006年7月1日起给予郑明6个月的医疗期。

  法院来断案 单位违法了

  对于仲裁委的裁决,医院表示不服。院方随后上诉至成都中院,请求法院维持自己作出的终止合同通知并驳回郑明要求医疗期的请求。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成都中院认为,按相关规定,除劳动法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等期满为止。因此,医院于去年6月30日作出的《期满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对医院请求维持其作出的终止合同通知决定,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相关规定,员工工作年限超过5年,单位依法应当给予6个月的医疗期。”法院最终驳回了医院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链接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 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爱问(iAsk.com)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邮箱换新颜 ·邮箱大奖等你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