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水两村干部外借征地补偿款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2日03:22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吴艳霞 通讯员张怡平)保定徐水县一个村子的村支书和村主任私自把土地征用补偿款借给他人,日前,两人分别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据了解,2006年10月,徐水县供电责任有限公司在该县南张丰村建立变电站,给了南张丰村100多万元的占地补偿款。两个月后,村民刘某因经营酒厂,找到村支书刘殿文、村主任姜志国,提出向村委会借款5万元。刘、姜同意,村会计给刘某开了一张5万元的现金支票,刘某从信用社将现金取走。去年12月28日,村民唐某为筹办儿子婚事,又找刘殿文、姜志国借征地补偿款。刘、姜又私自做主,借给唐某8万元。刘、唐借款后迟迟未还,今年6月8日此事被人告发。

  法院审理认为,刘殿文、姜志国利用职务便利,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款的管理过程中,私自决定将土地征用补偿款挪用给他人使用和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且超过3个月未归还,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行为和公款的使用权,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刘殿文、姜志国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返还全部借款,有悔罪表现,遂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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