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院校省内招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3日08:41 法制日报

  本报福州12月2日电 记者郭宏鹏记者刚刚从有关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迁移管理工作,方便广大学校学生办理户口迁移,省公安厅与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本省生源的学生,一律不再办理户口迁移。办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考虑到其他省目前户籍管理不同政策,对省内普通高校录取的省外学生或外省普通高校录取的本省生源学生,实行户口迁移自愿原则。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户口不论在哪里,均实行统一户口迁移政策规定。毕业生毕业离校后,3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统一实行应届毕业生户口迁移办法。在校生所生婴儿可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如果夫妻一方不是在校生的,应随不是在校生的父方或母方落户。应届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到人才派遣单位派遣就业的,其户口可落在人才派遣单位的集体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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