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额标准提高四倍左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7日08:18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2月6日记 者李立国务院日前对1987年出台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作了全面修订。这一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条例,将耕地占用税额标准的上、下限都提高四倍左右。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对此解释说,考虑到物价、地价上涨等因素,调整后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可基本保持1987年时的实际税负水平,即用地成本中耕地占用税的比例一般在20%左右,落实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为重点保护基本农田,条例还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还应当在上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再提高50%。

  新条例还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统一了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

  条例同时从严规定了减免税项目,取消了对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占地免税的规定,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条例还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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