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离职 原公司还在帮我报个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1日02:13 东南快报

  王先生问:前几天,我收到一份个人所得税《涉税事项提醒通知书》,提醒我2007年1~8月份在A、B两家公司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应补缴个人所得税。说是我在A公司取得的工薪收入缴税不足,在B公司取得的工薪收入1600余元又未申报个税。事实上,我从2006年12月起,就已经不在B公司做了,为何现在B公司还为我申报工资收入?

  厦门市地税答复:目前,地税机关的征管信息系统,能对纳税人通过自行或单位扣缴方式申报的所有工资薪金收入和已纳税款进行比对,按月合并计算应补税款。此次发出的《涉税事项提醒通知书》就是系统比对2007年1~8月份申报信息的结果。如果个别单位在日常申报中,为纳税人申报了错误的收入信息,那么比对的结果就可能出错。

  王先生如果确认自己实际未在B公司取得收入,也就是说作为扣缴单位的B公司可能误为王先生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那么,王先生只需书面填写《个人收入有关情况说明》,说明具体情况,送主管税务机关留档备查。如果纳税人有其他疑问,主管税务机关会辅导纳税人填写。根据纳税人说明的情况,误申报单位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将对扣缴单位展开纳税评估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纳税人如果核对通知书事项无误、需要补税的,纳税人应持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厦门地税各办税服务中心柜台申报,也可以填写委托书,委托他人或任职的单位代为进行补税申报;如果在核实后要求退税的,应凭有关完税凭证、身份证、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复印件一式四份和《个人所得税明细补、退税申报表》一式二份到其主管税务机关所属的办税服务中心办理退税申报。

  上述提及的《个人收入有关情况说明》和申报表可向税务机关索取,或网上下载:http://www.xm-l-tax.gov.cn/xmds/ssbb/ssbb.htm

潘丽敏 赖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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