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诚意金”案购房者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1日09:21 沈阳网-沈阳今报

  

全国首例“诚意金”案购房者胜诉

  开发商“购房诚意金”销售方式遭遇挑战。(资料图片)

  买房者按贷款利息获得“诚意金”造成的利息损失66.35元

  今报讯(记者 张雷)交上几万元“诚意金”才可以买房,是买房人不得不接受的一项“规则”。

  日前,有买房人对这项“规则”提出了挑战,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返还由“诚意金”而孳生的“不当得利”。

  12月4日,这起全国首例诉“购房诚意金”不当得利案一审宣判,和平区法院判决开发商需按贷款利息支付买房人诚意金的利息损失66.35元。

  买房人:“诚意金”涉嫌不当得利

  2007年7月20日,沈阳市民沈长征准备购买沈阳某大型楼盘的一套住房。售楼人员告知,他需要先交纳诚意金3万元,才可以获得该楼盘的优先购买资格。

  8月21日,沈长征刷卡付给对方3万元。8月26日,他参加了排号选房,可轮到他去选房时,被售楼人员告知,他想要的楼层已经没有了。

  8月29日,他到开发商处办理返款手续。工作人员告知其15天能收到返款。“我当场表示只能等3天,否则你们要支付利息。9月16日,我才收到了退回的诚意金。这完全不合理。”沈长征解释自己的诉讼理由。

  开发商:非银行无不当得利

  “我的钱在被告账上已经产生了‘法定孳息’,被告不支付利息已经构成“不当得利”。从款到开发商处到收回,历时26天,按房贷利率计算为160元。因此,我要求他们向我返还这160元钱。”10月11日,在和平区法院法庭上,沈长征如是说。

  开发商的律师在法庭上反唇相讥,“首先,我们公司9月7日就把钱打到原告账上了。其次,只有把钱存在银行才存在不当得利。最后,即使返还利息,也应按同期的存款利息3.33元支付给对方,而不是同期的贷款利息计算。”

  法院:按贷款利息支付

  “该笔款项从被告同意退款之日起,至原告收到该笔款项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应退还给原告所有,利息损失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计算。所以,判决开发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沈长征诚意金的利息66.35元。”12月4日,和平区法院下达了正式的判决。

  对于这份判决,我国知名经济学家、博士生导师冯玉忠教授认为,“开发商所谓收诚意金的行为,目地不纯正,涉嫌不正当竞争。

  其一,开发商在收诚意金时,不为楼盘定价,通过收‘诚意金’”来了解有多少客户,然后定价。其二,这样人为炒作造成市场恐慌,诱导人们抢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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