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逆向派遣”该怎么办?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4日02:31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记者 王丽

  案例:一网友吴某反映,自己本是某石油公司河北分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但在公司整体上市时,却被要求置换身份,与公司指定的劳务派遣机构重新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

  三方面确认违法派遣活动

  问题一:吴某的遭遇是否属于“逆向派遣”?

  权威解答:清华大学法学硕士、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德勇解释说,逆向派遣是指本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正常的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以种种借口相要挟,要求劳动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然后要求劳动者与其指定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再将劳动者“派遣”回劳动者本来一直工作的单位。

  用人单位通过此举来规避本属于其应该履行的义务,而将其转嫁给劳务派遣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判断是否属于逆向派遣等违法的派遣活动,主要可以从下述几个方面判断。第一,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是自愿的,是否受到了“用工单位”的胁迫。如果劳动者被迫签订此种合同,则为无效合同。第二,是否存在其他证据证明假派遣。如工作岗位、工作待遇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后与原来相比没有什么变化、工作证件也是“用工单位”所签发等,均可推论出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第三,派遣活动是否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如工作岗位是否属于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人是否就是“用工单位”等。

  此案中,假如该公司确实“胁迫”员工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则该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逆向派遣导致事实劳动关系

  问题二:当吴某在这家公司工作满十年时,能否直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吴某在工作期间生病,不能继续工作,而被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一点责任也不用负担吗?

  权威解答:对此,赵德勇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确认该网友与公司是否还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该员工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他表示,《劳动合同法》就劳务派遣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劳务派遣要注意区分“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用工单位则是劳动者直接提供劳动的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协议,虽然用工单位对劳动者也需履行法定义务,但是其与劳动者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就谈不上签订劳动合同问题。因此正常情况下,如果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而不能与用工单位签订。

  但是如果存在所谓“逆向派遣”等行为,则可能导致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可能是无效合同。即“用工单位”实际为“用人单位”。

  此案中,如果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则劳动者在“用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然就可以要求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也就需要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如支付相关的补偿金以及其他费用等。此时,劳动者可以通过仲裁程序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并据此主张相关权益。

  如果没有逆向派遣的任何证据,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员工与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公司仅仅是“用工单位”,该员工就不能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相应责任也只能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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