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约定违约金 员工就来去自由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4日05:09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本报“维护劳动者权益·聚焦《劳动合同法》”咨询热线开通4天来,多名律师、法学专家值守本报热线,引起读者广泛关注。热线电话一直不断,咨询者不乏用人单位负责人。昨日下午2时至4时,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制处处长杨川平和调研员郑兴全做客本报热线962111,为读者答疑解惑。

  ○专家支招

  合法权益受侵害 找劳动监察机构

  针对目前存在的涉及劳动争议的诸多问题,杨川平提醒广大市民:如果想咨询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方面的内容,可直接拨打劳动保障公益服务热线12333。如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直接找各个区、市、县的劳动监察机构投诉。

  ○特别提醒

  今日本报“维护劳动者权益·聚焦《劳动合同法》”热线962111今日将继续开通,欢迎读者在下午2时前拨打热线,说出您心中的疑问,我们将把您的问题及时转交给律师、法学专家解答,并于明日选登部分答疑。

  劳动者

  成先生:我从1998年开始在某邮局工作,合同是一年一签,今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现邮局人事部通知,让我们现在和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签劳务派遣合同。但工作内容、待遇都不变,请问单位的做法合理吗?

  杨川平:第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外,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终止的行为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第二,双方是否续签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三和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和原单位协商一致解决。第三,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可以自由选择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也可以有自己的用工自主权。第四,按照《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如果该人力资源公司是邮局的下属机构,且属于劳务派遣企业,那么该邮局的做法是违法的。值得提醒的是,邮局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让你和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是违背劳动合同约定的。这一行为如果损害了劳动者合法利益,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先生:我在一家国营企业工作了19年,当时签订的是集体合同。2002年下岗,单位内部出了一个文件,将对18个月后还待岗也不服从调动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我就是单位要解聘的人员之一,但单位和我在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上没有达成一致,离职的事一直没有办成。昨天单位又书面通知我办理自动离职手续,逾期不办的话将把我的档案转到人才交流中心。请问单位的做法合理吗?

  杨川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应按照合同相关条款履行义务。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解除情形,用人单位违背劳动者意愿,要求劳动者自动辞职而规避法律责任的做法是违法的。

  用人单位

  柳先生:我是一家服装厂的负责人。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不能约定违约金,也不能扣押劳动者的证件等,这样一来劳动者想走就走,会不会加大了劳动者的流动性?造成工厂无法监管。

  杨川平:《劳动合同法》既规定了劳动者应履行的权利义务,也规定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非劳动者违法走人就可以不负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如果因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李女士:我是一公司负责人,我们单位有很多农村来的员工,他们因不想花钱,都表示不愿意买社保,请问员工自动放弃的话,我们单位可否不为他们买社保?

  郑兴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必备的九项条款,任何一方在劳动合同中提出不购买社会保险的条款均属无效条款。

  案例分析

  “领导”乱指挥 员工可拒绝

  【现象】

  小张是某建筑公司的电工,今年12月初,公司外墙的灯箱出现故障,公司办公室的刘主任让小张去检查一下。小张觉得保障措施没有到位,贸然检查十分危险。但刘主任态度强硬,强令其爬上灯箱检查,小张一气之下拂袖而去。他想了解自己的行为算不算违反劳动合同?

  【适用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单位换老板 合同照履行

  【现象】

  今年11月,某大型机械公司发生变动,公司换了新老板,公司名称也有改变。员工们听说新老板即将对公司进行整改,都害怕饭碗不保。在公司工作了7年的员工老李想问问,他今年年初签的两年期劳动合同还有效吗?

  【适用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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