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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应取消“财产无责赔付”规定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5日05:07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陈静思 昨天的听证会共有22名听证会代表参加,这些代表包括投保人、社会公众、有关协会人员、专家学者等。对于降价,大多数听证代表表示认可,他们更多的讨论集中在如何进一步完善交强险制度。听证代表李广江的代理人、某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提出,交强险作为公益性的险种,应该公开透明,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他表示,目前有关交强险财务信息的披露并不充分。“例如在专属费用中,职工工资福利费用6.32多亿元,到底是多少职工,何种工资结构;共同费用中的工资23亿多元,到底分摊到多少职工,是什么机构?” 12月初,保监会公布了交强险业务汇总分析报告,报告显示,交强险运行一年中支出的280亿元中,赔款支出139亿元,而各类经营费用达到141亿元。听证代表的另一个建议是,目前救助基金从交强险里面提取,有“守法人为违法人买单”的嫌疑。听证代表、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家辉认为,“从目前投保率来看,只有38%,如果再从交强险提取,实际上就是使38%的人承担了全社会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2004年5月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从交强险中提取,但至今此基金还未正式建立。 此次听证会上,多数代表都提到,交强险制度中“财产无责赔付”的规定与人们的价值判断相悖,应该取消。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交通事故中即使机动车无责,也要最高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系主任郝演苏教授认为,交强险制度上有先天缺陷,对财产实行无责赔付就是一大表现。 郝演苏说,“财产无责赔付”的规定使无责任一方要对有责任一方进行赔偿,是制度上的缺陷。取消财产无责赔付,可大大降低保险公司的理赔负担和管理成本,进而降低交强险费率,并相应提高对人身损害的保障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