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老总”自首可减轻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5日08:2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昨日,省高院发布最新一批“案例指导”判例,指导全省法院审判工作

  判例1:

  “老总”自首等于单位自首

  2002年-2005年期间,四川鑫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承接彭州市行政中心工程以及在拨付工程款中得到关照,该公司董事长赵尤均向彭州市原市委书记陈家荣、副市长杨明祥等行贿共计118万元。其中,2002年通过时任彭州市委书记的陈家荣打招呼,鑫拓公司承接了彭州市行政中心建设工程。陈家荣也因此收受该公司董事长赵尤均贿赂102万元人民币。案发后,陈家荣主动交代了自己的多宗受贿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市委书记落了马,赵尤均坐不住了,主动到公诉机关自首,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

  经审理,法院认为鑫拓公司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赵尤均系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鑫拓公司被以单位行贿罪处罚金150万元,赵尤均被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省高院: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应当认定单位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单位直接负责人,并且其犯罪动机是与单位有关的。

  判例2:

  没收大额财产须告知对方可听证

  2004年,黄泽富以儿子何熠的名义开通了宽带,在金堂县赵镇桔园路151号的门面正式挂牌开业。后因发现其未申报备案,金堂县文化局便要求停业。黄泽富即将电脑搬至隔壁153号2楼。但次年金堂工商局等部门对153号2楼进行检查时,发现几名中学生以及数名成年人上网游戏。于是,金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黄泽富存放在家的电脑主机32台。黄泽富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得到了金堂法院支持。

  金堂工商局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中院认为作出没收财产等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没收32台电脑主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黄泽富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但工商局并未告知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于是,驳回金堂工商局的请求。

  省高院:根据立法的相关精神,行政机关作出的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属于上述规定中“等”所包含的范畴。行政机关未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或未按规定举行听证的,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栾黎包远斌记者董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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