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王隽
本报记者 王婧 朱雨晨
在前不久举办的“和谐劳动关系与企业制度创新法律论坛”上,德衡律师集团首次发表了针对新劳动合同法设计的劳动合同范本。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民商法部主任王隽律师向记者表示,任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可避免要经历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三个阶段。如何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规范自己的行为,使“法为我所用”应是用人单位关注的问题。
记者: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存在时限要求、工资标准要求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殊规定,使得对试用人员也产生了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能像以往随意招聘,面对新劳动合同法,企业在招聘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王隽:我认为,用人单位在招聘前应当“四明确”:
第一、要有明确的用工需求。这需要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明确,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需要招聘新员工的岗位,该岗位对应聘者的要求是什么?该岗位的需求时间有多久,是否可从本单位已在岗人员进行调配?
第二、要有明确详尽的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只有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才能行使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可见明确的录用条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重要性。
第三、要有明确合法可执行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并不像大多数用人单位所理解的是单方保护法,在《劳动合同法》中有大量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条文,这是法律授予用人单位的权利。劳动者如果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用人单位现在需要对规章制度进行梳理修订,使之合乎法律规定,并且规章制度作为企业的“内部法”,要细致明确,这样才能照章办事。不同企业具有不同的制度要求。公共汽车司机的操作台上不能留有现金,否则视为严重违章,而同样的行为出现在普通公司的办公室工作人员办公桌上,却不违反任何纪律。这就是规章制度在企业之间的差异,这需要企业依岗位特点依法制定。
第四、要有明确细致的考核标准。这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当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天或预支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的授权,但此授权需要用人单位内部有明确细致的考核标准作为支持。
在用人单位做好了以上的准备工作之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再进行对外招聘。
记者:您认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规范哪些问题?
王隽:在劳动合同签订时,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这其中包括人保与物保,也不能扣留劳动者的任何证件。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签订后,须建立职工名册。用人单位也可以采取向劳动者送达合同签订通知书的形式,如劳动者在一个月内不签订劳动合同,及时解除。
在合同签订时,用人单位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签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具备必备内容的劳动合同;2、合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有明确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一般对劳动合同期限已做好充分准备,此时需要注意的是试用期的约定不能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否则会产生违法责任;3、工作内容要明确,最好附有详尽的岗位职责说明书;4、工作地点要慎重,如果用人在同一座城市既有住所地,又有主营业务所在地,最好在合同中将两地都约定在工作地点上;5、工资待遇的问题是与岗位调整、工资制度密切相关的;6、对于特殊岗位的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同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不要认为一切完事大吉了,注意劳动合同文本必须提交给劳动者一份。如果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将会产生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的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您在会上强调用人单位一定要做到“三依、三不违”,应该怎么理解?
王隽:用人单位在这一阶段注意要做到“三依、三不违”。“三依”是指一要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各种福利,二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公积金;三要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三不违法”是指,规章制度不违法、合同签订不违法、作业过程不违法。
记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合同期内可以提前30天,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违约责任。许多用人单位关心的是在此情况下如何保障用人单位的利益?
王隽:本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可以从薪酬体制上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予以约束,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期权制度,完全可以约定劳动者只有在合同期满才能获得期权,即对劳动者获得某些待遇附上一个生效条件。
记者:德衡律师集团在设计这份劳动合同范本时会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考虑哪些问题?
王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德衡律师集团起草的劳动合同文本共分十二章六十六条,充分考虑了劳动合同签订应当注意的问题,具有可操作性强、内容全面详细、强调劳动者的诚信义务、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在劳动者有过错情况下注重对用人单位权益的保护、加强工会的监督作用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