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休年假可获补三倍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7日15:00 金羊网-羊城晚报

  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出台,本报报道的多条建议得以体现

  本报讯 记者马汉青报道: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安排职工休假,须经职工同意,且要支付3倍工资!昨天,备受关注的节假日调整办法和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公布。其中,节假日调整办法与征求意见方案基本一致,而带薪年休假条例则作了多方面的修改完善。其中,本报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报道的多条建议,都得到了体现。

  不安排休假需职工同意

  带薪年休假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对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假的约束更硬了。原草案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当时有读者通过本报提出,这等于赋予单位不给职工休假的绝对权利,并且单位成本很低,应提高补偿标准。

  这一意见在正式条例中得以体现:“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明确了必须“经职工本人同意”,且补偿标准提高为“日工资收入的300%”。

  年休假不能冲抵探亲假

  另外,原草案还规定,职工享受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探亲假假期。征求意见时,本报读者提出,年休假和探亲假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假期,过去没有明确的年休假时,还有4年一次的探亲假,现在有了年休假反而给冲抵了,对外地员工不尽合理。昨天公布的条例对此也从善如流,删去了“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内容。

  明确病事假年休假关系

  在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还增加了在请病、事假后,是否享有年休假的规定,明确: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上述情形职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这主要是考虑保证用人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对于较长时间休病假、请事假的职工,不应当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编辑:左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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