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几个细节须尽早明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7日15:00 金羊网-羊城晚报

  休带薪年休假若只发基本工资,职工恐怕还是不敢休!专家呼吁:

  本报今天消息 记者马汉青报道:休带薪年休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职工恐怕还是不敢休!带薪年休假条例昨天正式公布,受到普遍欢迎。国务院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将分别制定实施方法。今早,不少读者和专家通过本报呼吁:要使其真正落实,实施办法要作进一步明确。

  休假时工资待遇如何算?

  按照条例,“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某省直事业单位的黄先生提出,这个“工资收入”,不应算为基本工资,而应明确为“应税工资”。现在很多单位已实行带薪年假,但因为“工资”概念模糊,员工有“心理阴影”,导致休假率并不高。如果带薪年休假还是这样,大家同样不太敢休。

  一名姓陈的外来工直言,农民工应是最需要保障休息休假的群体,但按照现在普遍实行的按件计薪,很多人“手停即口停”。如果年休假的工资收入只是基本工资,绝大多数农民工不敢奢望这样的年休假,取消五一长假后保证休假的权利恐难落实。

  但也有经营者提出,工人休年休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有较大影响,现在市场竞争激烈,企业利润已经很薄,如果员工休长假还要支付奖金等,企业难以承受。

  对此,广东省政协委员祁海态度鲜明:休年休假只发基本工资,这等于从经济上引导大家不休年假。因此,“工资收入”应定为劳动者正常的工资福利而非基本工资。如何认定正常的工资福利?祁海建议,可采取社会保险基数的“上年度应税工资薪金收入”这一口径,比较准确、方便;也可以采用“社平工资3倍封顶”的原则,解决部分高薪员工休假导致企业支出过高的问题。

  职工是否有时间选择权?

  条例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有劳动者提出,保证“有得休”固然重要,能否选择“何时休”也很关键。能否在休假时间的选择上,保证员工有更大的决定权?

  有经营者表示,如果员工要求年休假随到随批,不是很现实,特别是一些有特殊技能、特殊责任要求的岗位,很难随时找人代替,而一些特定行业更是如此。另外,如果员工都可随时休假,可能许多人不约而同都选择暑假休息陪孩子,或选择“五一”休假补偿“黄金周”,这样企业如何运作?

  中山大学法学院劳动法专家黄巧燕认为,确实不能随意否定企业在这方面的统筹安排自主权。如果片面强调劳动者可以随时决定休年假,企业的生产经营大受影响,最终对劳动者也是不利的。因此,保证劳动者的时间选择权,可更多地从完善企业的规章制度上考虑,应着眼于双方的平等协商。

  祁海则认为,要让带薪年假达到类似“五一”长假家人可团聚活动的目的,这一问题还是很有必要解决。可以考虑借鉴《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辞职要提前通知的做法。劳动者如要休长假,则可根据时间长短,提前数天乃至一个月通知企业。企业有充分的时间做好相应安排,无正当理由就不应再不准劳动者休假,从而在兼顾双方正当权益的前提下,也保证了劳动者较大的时间选择权。

  还有一些群体覆盖不到?

  今早,一些的士司机向本报提出疑问,带薪休假好像把他们“排除在外”。表面上看,他们都有单位,都受雇于出租车企业,但实际上都是自己揾食,“手停口停”,如果休年假,出租车企业能否保证“发薪”。另外,对于为数不少的劳务派遣员工来说,想休“带薪年假”会不会很麻烦,究竟是向劳务派遣公司告假,还是向其服务的企业告假?

  (编辑:左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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