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为“红头文件”设定“保质期”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8日08:19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李光明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作出规定,对该市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设立有效期限,从明年起,该市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最长不超过5年,而且这些“红头文件”5年保质期内每年还需接受一次“年审”。根据这一规定,合肥市各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在5年有效期满后,其效力将自动终止,如果执行部门认为有效期满的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前6个月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再根据评估情况,报经制定机关重新确定有效期并予以公示。凡未规定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今后一律不得发布实施。合肥市规定从明年起该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最长为五年。

  合肥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陶有军说,对规范性文件设定有效期限是为了防止有些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终身制”或变相终生有效。设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将有助于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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