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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失信判赔47万元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9日01:10 北京晨报
房价上涨不想交房屋 晨报讯(记者 颜斐)陈女士4年前以22.5万余元的价格购买的一套二手房,因房主反悔,迟迟没有办下房产证。昨天,朝阳法院以房主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为由,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判令房主退还订金,并赔偿因房价上涨给陈女士造成的损失47.6万余元。 2003年8月6日,陈女士经人介绍从崔先生手中以22.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望京的一处房产。2004年6月,崔先生取得了房产证,却一直拖着没有为陈女士办理产权过户。为了拿到房产证,陈女士将崔先生告上法院。她认为,崔先生之所以这么做和房价上涨有直接的关系。 崔先生却反诉称,这套房子是2001年单位分配的,他和单位曾有协议,如果工作不满七年提前离开,公司有权收回房屋。由于他提前离开公司,公司后经法院判决收回了房子。凭着2005年他被判退房的判决,崔先生不仅要求陈女士腾房,还要求她支付近两年的房屋租金。 对此,陈女士却认为崔先生与公司之间的诉讼是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 朝阳法院经调查了解到,在中华通信公司诉崔先生收回房产一案中,崔先生向法庭隐瞒了已将房产卖给陈女士的事实。因崔先生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女士与崔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崔先生退还陈女士扣除供暖费后的订金1.4万余元,并支付陈女士高达47.6万余元的违约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