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是做好监所检察工作的前提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9日02:05 正义网-检察日报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刑罚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是其一项重要任务。但是,检察机关如何履行这项职责,怎样开展监督,监督的方式都有哪些?现有的法律还没有细化的规定,立法上还是空白点。实践中,为更好地履行检察监督职责,检察机关需要对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等事项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告知。为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了解检察机关的职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刑罚的正确执行,通常检察机关会采用多种方式的告知制度。现就监狱、看守所检察工作中的告知制度作个简单介绍。

  一、监所检察工作中告知制度的概念及特点

  监所检察工作中的告知制度是指: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为保障正确执行刑罚,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将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在押人员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等以一定的形式告知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制度。

  监所检察工作中的告知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告知的义务主体是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及派驻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检察人员。(2)接受告知的主体是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3)告知的内容是有关检察机关的职责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权利义务等。(4)告知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合法权益和监管秩序的稳定,保障刑罚和监管活动的正确执行。

  二、监所检察工作中告知制度设立的意义

  监所检察工作中的告知制度通过保障公民对法律及程序的了解权、知情权,可以保障刑罚和拘留、逮捕等监禁型强制措施的正确执行,充分体现了执法的民主化进程,标志着司法公正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其意义在于:

  第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所检察工作中告知制度的功能之一是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知情权、了解权,有利于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这些权利概括起来就是关于公民申诉、控告权的具体体现,它是公民权最直接的体现。剥夺了公民的申诉控告权,公民就无任何权利而言。由于公民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公民的申诉控告权又只能通过公民主动提出申请来实现,这些权利如果仅仅是停留在纸上的权利,则只能起宣传作用,而无任何实际意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要真正起作用,必须建立在公民知晓的前提条件下,所以告知制度是公民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实现的前提。

  第二,有利于监督监管干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避免执法的随意性,防止滥用权利,做到不枉法、不曲解法律。有些监管干警在执法过程中,方法简单粗暴,滥用职权,甚至有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问题出现。但是,由于监管场所的特殊性,监管干警的违法问题不容易被发现,被监管人员应该是比较了解情况的人,监所检察工作中的告知制度的设立,完善了监督的力度和广度,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申诉有门。

  第三,有利于加强检察人员检察监督观念。部分检察人员执法活动中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及传统的法律工具主义观念的影响,认为法律只是国家管理的手段,只强调检察权的保障作用,对运行过程的有效监督缺少力度。告知制度的设立具有对执法过程进行监督制约功能,为法律运行铺设法治轨道,防止其异化和滥用,从而最终达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目的,真正将实体和程序有机结合和统一,有效监督权力滥用,从而保证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合法性。

  三、监所检察工作中告知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中告知制度的具体运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告知的对象可以划分为: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告知。2.罪犯的权利告知,又可分为:(1)留所服刑罪犯的权利告知;(2)监狱服刑罪犯的权利告知;(3)监外执行罪犯的权利告知。

  二、告知的内容主要包括:1.权利告知:包括人民检察院的职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合法权益,关于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管场所机构的工作程序的法律规定,派驻监管场所机构处理在押人员诉求的有关制度等等。2.责任告知: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有遵守监管场所和监督考察中各项规定的义务,对发现的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司法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进行检举的义务,对发现的其他被监管人员违法犯罪事实及时揭发的义务,如实反映申诉、控告问题的义务等等。

  告知的内容要求清楚明白。

  三、告知的方式:告知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发放联系卡、服刑人员约见检察官申请卡,发放检务公开手册,设立检务公开宣传栏,检察人员讲法制课等。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发现侵犯其合法权益或监管干警有渎职侵权行为等情况,可以通过约见检察官,向检察信箱投放申诉、控告信等渠道,谋求解决的方式。

  告知方式要力求灵活简便,便于被告知人了解。

  四、告知的主要责任人: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及派驻监管场所的检察机构人员均为告知责任人。

  五、保障机制:检察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反映的监管场所干警涉嫌职务犯罪的控告及对于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申诉问题,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及时答复;对于反映的不属于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职责的问题将转请有关部门办理,督促反馈处理结果,做到件件有回复。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

张金凤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Powered By Google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企业邮箱换新颜 ·邮箱大奖等你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