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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演讲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1日02:25 正义网-检察日报
付子堂/主编 法律出版社 我举几个在中国传统社会里面的例子,来说明作为一种价值、一种制度实践,我们今天讨论的信用在中国传统社会里是有很深的根基和表现的。比如传统的“五常”包含五个德目:仁、义、礼、智、信。虽然“信”排在最后,但也非常重要,而且它和“义”这样的观念有非常密切的联系。这当然是基本的德目,基本的价值。在这个基本的价值之上,我们能看到很多的实践、事例、制度,都跟它有关系。比如,在商业的方面,有“童叟无欺”这样一种说法或者说美德。而且这种美德也不仅仅是一种个人的道德,也是有制度性保障的。比如“老字号”这样一种制度,为什么“老字号”不是一个简单的描述的观念,而是一个带有规范含义的、体现某种价值的观念?其中一个可能的解释就是,在当时社会的经济环境和市场竞争里,它能够留存下来,而且活得时间长,所以成为老字号,而它活的时间长是因为有信用。当然有信用只是一个方面,它可能经营得很好,有祖传秘方。问题是祖传秘方不能保证有信用。今天用的可能真是祖传秘方,但祖传秘方的成本可能比较高,最后就用假的东西掺和到里面,它可能就没有信用了,祖传秘方就不灵了,字号可能就倒了。我们今天看到的很多情况就是这样。再比如行会制度。我们过去都批评行会的制度,或者简单地把中国历史上的行会拿来和欧洲的行会作比附。这种比附有很多问题,这就不用说了。行会制度的存在有很积极的作用,比如今天经济学家、社会学家都很关注的温州商人,他们不管在哪里做生意都有商会。这种商会并不是我们说的行业协会,那是一种半官方的,实际上背后是国家支持的、退休官僚们集中的地方,不是民间组织。温州商人自发组织的商会不同,这种组织在一定范围内起了一个很好的秩序建构的作用,包括防止、减少和解决失信的问题。当然我并不是说,商会制度就是行会。实际上它们的性质和职能并不一样。但是在信用问题上,它们都提供了某种制度化的保障,如果出现了这种问题,它们都能够出面来解决。总之在商业实践和民间组织自身的秩序里,有很多类似的制度保障。 在我们大家比较熟悉的法律方面,其实也有很多的制度都表明、体现了同一种原则。比如,从《唐律疏议》到《大清律例》,法律上关于市场、财物关系、制造、交易有很多一般性的规定,这些规定体现的原则都和我们今天讲的信用,或者说广义上的“信”,有很密切的联系。比如,唐律里面有一条是关于“费用受寄财物”,别人财物寄放在你这里,你把它用掉了,要“以盗论”,就是按照盗窃来论处,处罚是很严重的。这不符合我们现代人对法律的分类和理解,但是,它体现的原则与我们讨论的“信”和“信用”有关。“受寄财物”的关系像是一种信托,虽然这条法律跟信托法是两回事,但它们有相近的地方。再比如“器用布绢不如法”这样的规定,它讲的是,“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六十”。这也是很严重的处罚。再比如,我们今天看到一个器物,比如一个杯,一个盘,它底下可能有一个工匠的名字刻在上面,这叫做“款”。在淘古旧瓷器的时候,有“款”的东西价值就很高。这个“款”是什么意思?这就是信誉的意思,是一个信用保证。今天可能紫砂壶还是有“款”的,一个工匠有很好的声誉,他把自己的名字放在上面,这是一个信誉的保证。《唐律疏议》里有这样的话,“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就用了“诚”这个字。之后又有“功有不当,必行其罪”。如果事情没做好,有“行滥短狭”一类事,是要追究责任的。有意思的是,《唐律疏议》上的这句话引自于“礼”,是“礼”的一项内容。这种规定合乎情理,容易理解,因为它是从日常生活实践里面产生出来的东西。把礼的内容移到法律中去,就有了一种更加制度性的保障。可见,即便是在古代社会,“信”也不仅仅体现在个人行为道德和商业实践当中,它也体现在法律制度里面。不仅如此,“信”的观念也体现在国家统治这个重大政治领域当中。 过去讲的“取信于民,取信于天下”,就是讲“信”作为一个政治正当性的原则是如何重要。反过来讲,失信于民,失信于天下,或者失民心,这意味着其正当性基础就崩溃了,这是非常严重的事情。从先秦的时候就有各种各样的盟约,统治者是不是遵守所订立的盟约,这是关乎到一个统治者信誉的问题。这个信誉可能在统治者之间产生影响,在国与国之间的交往上产生影响,也可能在一国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产生影响,是非常重要的。这方面有非常多的故事。 我们随便举几个例子。比如,我们都知道秦代商鞅变法。商鞅到秦国去,说服了秦孝公变革国法行新法。这在当时社会上引起很大的震动。他把法律制定以后,要公布实施了,为了让人相信这些法律会被严格执行,他采取了一个办法,这是一个很著名的故事。他把一根木头放在南城的城门,贴了一个告示说,如果有人能把这根木头扛到北门,“予十金”。这个命令让大家莫名其妙,大家都不相信有这样的好事,所以没有人响应。商鞅马上把令一改,还是同样的内容,但是“予五十金”,把奖赏从十提高到五十,人们更是奇怪了。结果有一个人照着布告上的话做了,就得到许诺的“五十金”。司马迁在记录这件事情的时候说“以明不欺,卒下令”,意思是说,他这样做就是为了表明国君是说话算数的,然后就开始推行他的法令。 这个故事里面包含了很多内容,讨论法律的职能、法治的功能的时候,都可以来参考这个故事。据《史记》记载,商鞅曾经试图逃亡,路上要住旅馆,旅馆主人并不知道他是商鞅,要验他的身份证,而他没有。因为是在逃亡,他也不敢说明自己的身份。店家说根据“商君之令”,也就是说他当年制定的法令,没有身份证明是不能住店的。最后商鞅长叹一声,说法律严明到了这种程度,他也莫可奈何了。这个故事非常有趣。看来当时的法律确实是被人们照着做的。法律之所以被遵守原因当然很多,“以明不欺”的做法可能是一条重要原因,尽管法律的具体内容可能很残酷,是所谓严刑峻法。 另外一个和商鞅有关系的例子是一个反面例子,也很有意思。商鞅代表法家的精神,那就是“一法”,就是任何事情都要按照法令去办,“太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是另外一方面,他又做了很多无情无义甚至很残酷的事情。他起初是在魏国,曾经在魏公手下做事,到了秦国之后鼓励秦孝公变法,兼并其他诸侯。后来,秦国和魏国发生了战争,魏国派出公子昂出战。两军交会,商鞅是秦国这方的将军,他就写了一封信给公子昂说,当年我们都在魏公手下做事,现在两军相遇,我们不得不交手,这件事情真是不好,我们能否见上一面,大家一起喝酒,把这个事情化解了,然后两边罢兵。公子昂听信了他的话就来了,结果他事先埋伏了甲兵,饮酒时出来把公子昂给杀掉了。对方没有了主帅,很容易就被击溃了。商鞅的做法显然是“不信”,是“背信弃义”。后来史家如刘歆在他的《新序》讲到这个事情的时候,说商鞅“法令必行,内不阿贵宠,外不偏疏远,是以令行而禁止,法出而奸息”,法令严明而有效,但接着又说“然无信,诸侯畏而不亲”,“故诸侯畏其疆而不亲信也”,就是说商鞅这个人没有信用,诸侯对他只是畏惧而没有亲近感。我们看到,“以明不欺”是“信”,诱杀公子昂是“无信”。信与无信在一个人身上有不同的表现,在不同的制度方面也有不同的表现。在古人那里,信的内容很丰富,原则却是清楚的。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