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门狗死命追读书郎吓出病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1日09:08 兰州晨报

  造成其“急性应激性障碍”家长状告当事公司索赔 法院一审判赔3.3万元

  本报讯(记者王少丹)兰州宏祥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因为对所饲养的狼狗管理不当,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严重人身损害;事发后又缺乏人道主义精神、态度消极、推卸责任,致使13岁受害者受惊吓所患的急性应激性障碍”疾病未能及时得到良好治疗,在事发后的两年多时间内病情反复发作,不能正常入学,身心遭受极大伤害。12月17日,榆中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1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看门狗追逐上学少年

  2005年1月5日早晨天未亮,家住榆中县和平镇年仅13岁的小林(化名)上学途经兰州宏祥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时,遭到该公司饲养的狗追逐,小林的惊叫声惊动了父母,父母赶到后将狗赶跑,并当即向榆中县公安局和平派出所报案,随后喊来门卫及工地值班员,将小林送到了榆中县第三人民医院治疗。

  和平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当即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照。据了解,该公司饲养的狼狗白天圈养,晚上放开看厂子。因厂区围墙是临时建的,围墙较低,部分围墙残缺,围墙上仅有一个临时进出车辆的通道,没有门。此外,该公司的养狗人员当日清晨未上班,致使事件发生。

  受伤少年两年多无法上学

  小林被榆中县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急性应激性障碍,轻度抑郁”,观察治疗4天后出院,渐渐能开口说话,但情绪紧张、恐惧等症状未曾缓解。2007年1月14日小林入住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科治疗,该院诊断仍为“急性应激性障碍”。

  2007年3月16日,榆中县公安局和平派出所委托甘肃仁龙司法物证鉴定所对小林的损伤是否与狗惊吓有关及精神损害程度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小林目前患有急性应激性障碍,该病与狗惊吓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当事公司被告上法庭

  为了给受到严重身心伤害的小林讨个说法,小林的母亲一纸诉状将兰州宏祥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62.9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对此,被告认为,该公司饲养的狼狗平时管理一直很好,白天拴着,晚上则拉到厂房内看护。事发后,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受害人所受伤害系由该公司饲养的狼狗所恐吓,且原告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亦有过错责任。

  被告被判赔3.3万元

  榆中县人民法院经调查后认为,被告兰州宏祥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对于其饲养的动物疏于管理,致使原告小林被其饲养的狼狗追逐、恐吓,给原告造成损害,被告负有全部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此外,被告在其饲养的动物造成原告损害后,理应积极主动予以救治,使其早日康复重返校园,然而被告缺乏人道主义精神,态度消极,推卸责任,使原告未能及时得到良好的治疗,致使病情复发,影响了学业,使其身心遭受极大伤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部分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小林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3651.3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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