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字标题失实惹官司 网站为搏点击率需谨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3日11:44 法制日报

  合法留学被指“偷渡” 云南女子易兰状告搜狐侵权案近日正式立案

  本报记者 王婧

  12月18日,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正式对易兰状告搜狐一案立案。在法院办理完相关手续,易兰的代理律师、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雷在第一时间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5年前,名为易兰的云南女子只身赴奥地利维也纳大学留学。然而,她在维也纳大学留学期间,却被离奇卷入了一起偷渡案。该案在维也纳当地引起了广泛关注,历经两年的审理,法院最终判定易兰无罪。然而,易兰却为此付出了蒙冤入狱4个月之久的代价。在无罪释放后,她不仅耽误了学业,还患上了精神分裂症状。

  在易兰回国治疗并等待奥地利国家赔偿期间,国内杂志《南风窗》曾对该事件进行了详细报道。随后,搜狐网在第一时间对该报道进行了转载,并且重新拟定了一个看似吸引眼光的标题。正是因为这个吸引眼球而明显错误的标题,将易兰的合法留学说成“偷渡”,让易兰再次受到伤害。在与搜狐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她以搜狐的标题已经构成了歪曲事实的报道,侵犯自己的人格权和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海外求学卷入大案

  中国女留学生身陷囹圄

  按照易兰的话说“原以为能够自费到奥地利维也纳大学学习,是提升自己人生的一次机会,谁知却遭遇横祸”。

  2002年,一次偶然的机会,易兰得到了一个去奥地利免费留学的机会。易兰毅然放弃了在国内的工作,联系到奥地利维也纳大学攻读“工商企业管理”专业。根据易兰的介绍,由于这次的求学经历,使她结识了奥地利通达(TONDA)国际经济贸易与企业管理与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赵尚峰和其前妻谭佩斯。而当时,他们主要办理中国人赴奥地利留学中介。易兰的留学手续就是由他们的公司办妥的。当年7月,易兰踏上了赴奥地利首都维也纳的飞机,并由此展开了一段异域求学之路。在维也纳学习期间,和其他的留学生一样,易兰一边打工一边学习。2003年5月,易兰进入了“通达公司”打工,主要负责接送中国新学生,包括带领他们去办理入学手续、银行开户,以及安排临时住宿等日常事务。

  然而,情况在2004年时有了突变,2004年6月,奥地利警方怀疑通达公司在办理中国留学生的过程中使用了虚假材料,有欺骗和协助中国人偷渡等犯罪嫌疑。对公司董事长赵尚峰和其前妻谭佩斯进行了关押。对于当时正在该公司打工的易兰,也因此受到牵连。她和其他4名华裔学生也遭到拘禁。警方以非法偷渡罪、组织犯罪团伙、诈骗罪和伪造文件罪4项罪名指控了通达公司。当时奥警方对外宣称通达公司将1400名假学生偷渡到奥地利,“破获了第二共和国以来最大的偷渡集团案”。

  从易兰被拘捕到她走出警察局,一共是4个多月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易兰的情绪一直都不稳定。

  2006年4月,因为缺乏有力证据支持,维也纳刑事法院宣布通达公司董事长赵尚峰无罪。2006年7月,易兰等4名学生也被宣布无罪。然而这次经历却给易兰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创伤。

  在易兰回国后,性格有了很大的改变。以前的易兰性格开朗,可是经过维也纳的遭遇后,易兰变得不愿与人接触,总是独来独往,还常常怀疑有人跟踪。易兰也曾试图在昆明寻求一份稳定的工作,但由于情绪不稳定总是无法持续。2006年11月,易兰的家人考虑到她的情况异常,将她送到云南省精神病院诊治,被医院确诊为“精神分裂症”。

  “她的病情始于在奥地利被拘禁的那段时期。目前,奥地利方面已经表态,要对这些无辜被拘禁的中国留学生给予国家赔偿。”易兰的代理律师张宏雷向媒体表示。

   转载标题失实

  易兰再受伤害诉诸法律

  2006年11月,国内杂志《南风窗》将易兰在维也纳的遭遇做了报道,据易兰的律师张宏雷表示,这篇名为《偷渡,留学中介与国家赔偿》的文章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在11月16日,易兰却发现在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搜狐网)的“搜狐新闻”和“搜狐出国”刊登出了一篇名为《中国女子偷渡奥地利留学被关押4个月精神分裂》的文章。这篇文章的内容与在《南风窗》中的文章完全一致,改变的则是有着诸多噱头的标题。张宏雷表示,从原标题的11个字注水成了哗众取宠、耸人听闻的21个字,这篇文章的标题已经恶意歪曲篡改了《南风窗》杂志的《偷渡,留学中介与国家赔偿》的标题,将易兰本来合法签证出国的事实掩盖,而是用了“偷渡”这样带有污蔑性的字眼,来误导读者对新闻事实的理解。

  而搜狐的该文一经刊载,立即在网络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根据张宏雷律师给记者的当时的记录所示,很多网友在读完该文的评论留言中写下许多不堪入目的字眼。比如,“这位易小姐的确活该,丢尽中国的脸,报应”、“献丑,活该”、“想出国的人就是这个下场”等言论,给易兰造成极大精神和身体伤害以及负面影响。

  与此相反,一些认真阅读了全文的读者也发现,原来标题仅仅是一个噱头而已,文章中并没有表述易兰偷渡的事实。于是,在评论中也有一些网友留下了诸如这样的评论:“标题不正确,人家没有偷渡,为正常留学”、“文章的标题是错误的,因为从整篇文章可以看出,易兰是无辜的,是有合法签证的”、“人家本来就是合法出境啊!而且还有护照,这标题实在令人气愤”,易兰为此也曾和搜狐交涉,希望他们能够有一个说法。但是据张宏雷说,搜狐网却未对该错误标题采取任何更正或补救措施,放任该错误标题以讹传讹。

  2007年11月,张宏雷律师接受了易兰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向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张宏雷表示,易兰女士至今仍是奥地利维也纳大学本硕连读在册留学生,其合法身份为中国政府和奥地利政府所承认,并持有护照、录取通知书、维也纳大学学生证等相应法定证明文件,其从未有过包括“偷渡”在内的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南风窗》原报道《偷渡,留学中介与国家赔偿》一文客观公正,但搜狐网在转载该文时,为哗众取宠、耸人听闻,竟恶意曲解、篡改原文标题为《中国女子偷渡奥地利留学被关押4个月精神分裂》,纯属混淆是非、颠倒黑白,是令人不齿的“网络标题党”行径,对在国外遭受不白之冤导致精神分裂症的易兰女士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根据《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我国公民易兰女士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在这份律师函中,明确要求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搜狐网主页显著位置及“搜狐新闻”及“搜狐出国”显著位置连续一个月刊登“致歉声明”,向易兰女士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因侵害易兰女士在国内外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赔偿经济损失。

  “在律师函中我给搜狐的答复期限是11月30日。但直到起诉我们都没有收到搜狐方面任何答复。”张宏雷说。于是,在11月30日,作为易兰的代理律师,他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吸眼球遭遇诉讼

  网络标题须谨慎

  易兰的案子并非个例。在互联网作为传播新闻的重要工具的今天,打开纷繁的网页,各种各样夺人眼球的标题成了制造点击率的制胜法宝。一位网站编辑打趣地跟记者说,这年头新闻拼的就是标题。正是因为这种需要,使得一些编辑在转载其他媒体的文章时,不惜牺牲原文的本意,将最有吸引力的字眼拼接到标题栏,赢取众人目光。

  类似的诉讼还有很多。在搜狐网网站主页上方,有一“商机”栏目。2004年2月17日,苏州蓝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在商机栏目中发现了题目为《揭穿(骗子集团)蓝天科技丑恶嘴脸》的文章,其主要内容为:“苏州蓝天科技有限公司,是苏州最大的一家骗子公司,业务经理徐芹常年外出签订网站、合同,但是,钱一交了网站以后的维护就没人管了……特别提醒广大朋友,不要上当受骗……”蓝天公司发现该信息后,遂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最终胜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人的名誉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其中商业信誉是法人名誉权的一个重要内容。“骗子集团”一文的内容未经有关部门的认定,因而严重贬低了蓝天公司的社会评价,足以对其经营产生不良影响,损害了蓝天公司的商业信誉。法院判决由搜狐网网站向蓝天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蓝天公司损失5万元及合理支出费用1500元,合计51500元。

  最近,一位上海的幼儿园园长刘芳要求焦点房地产网将其论坛中大量指责自己“罪孽深重”、“腐败”、“变态”等字眼的帖子删除。并向法院提起了名誉权侵权诉讼。11月1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刘芳名誉权的侵害,在焦点房地产网上删除含有侮辱刘芳的帖子,赔偿刘芳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并在论坛上发布赔礼道歉声明。

  张宏雷指出,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上述内容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记录。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也明确规定: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

  目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已经对易兰一案正式立案。张宏雷说,搜狐作为“北京2008奥运会赞助商”并自称“中国最大的门户网站”,本应客观负责地传播民主、科学和优秀文化,但搜狐网在本案中不仅缺乏人文素质和人文关怀,甚至连最基本的中文阅读理解能力都不具备,其侵权行为手段低劣,影响极坏,对原告的精神和身体均造成巨大伤害。

  该案的最新进展,本报将给予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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