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董事会僵持8年 四川高院调解结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3日11:44 法制日报

  本案得以取得良好的审判效果,应该归功于四川省高院商事法官的智慧。法官抓住了一个进入调解的有利时机:公司高管非法取得的公司三分之一股权需返还给国资委

  

两个董事会僵持8年四川高院调解结案

  图为同庆公司下属的加油站

  文/图本报记者 吴晓锋 马利民

  这几天位于四川省彭山县的四川同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庆公司)上上下下呈现一派繁忙景象,每个人的脸上除了笑容更有希望。原来,公司内部两派争夺董事会领导权的8年纠纷,终于以握手言和告终。各方当事人正按照二审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紧锣密鼓筹备选举新一届董事会的工作。

   两个董事会陷入僵局

  “这个股东会议召集权纠纷是股东为争夺公司领导权而引发的。”12月20日,四川省高院民二庭庭长李学斌对记者一针见血道出了该案的实质。

  同庆公司1993年由原国营四川彭山氮肥厂改制设立,其股东主要是企业职工,有500余人。

  2001年初,因公司股东检举,董事长刘太清等领导班子成员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查其挪用公司资金为自己购买公司股权的问题。

  由于董事会任期已至,同庆公司遂向彭山县体改办提出申请,要求延期换届选举,彭山县体改办予以同意,并要求董事会在延期期间继续履行好职责,直至换届选举。

  2002年12月,以赵治国为代表的部分股东向同庆公司提交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并表示30日内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部分股东将自行组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同庆公司未同意召开。以赵治国为代表的部分股东遂于2003年上半年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并选举了第四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不久,同庆公司原第三届董事会亦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四届董事会成员。

  此后,双方为移交的问题陷入僵局。双方就谁选举的第四届董事会合法的问题产生纷争,经省、市、县相关部门多次协调解决未果。

  以赵治国为代表的389名股东于2004年9月以同庆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临时股东大会以及新选举产生的新一届董事会程序及内容合法有效,并判决被告向原告移交公司法人组织的所有印章、证照、财务账据及法人所有资产等。

  旧公司法规定不明

  我国1999年、2004年公司法第43条赋予了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股东会议提议权,但对于提议遭拒绝后能否自行召开股东大会却没有作出规定。这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对此,该案一审判决认为,1999年、2004年公司法第43条虽然未明确赋予股东以股东会议召集权,但也没有明令禁止,特别是从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精神和方向来看,体现了公司内部实行民主化治理、越来越重视和保护股东权益的趋势。新公司法第40条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41条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另外,同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确已超期任职,因而超期后再产生的第四届董事会班子合法性也相应不足。于是,眉山市中院一审判决以赵治国为代表的部分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合法有效。

  同庆公司不服,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

   如何判决事关稳定

  “本案并非简单判决能解决纠纷。”

  四川省高院民二庭庭长李学斌了解案情后迅速对该案的审理定下基调。

  二审法官介绍,本案涉及人数众多,矛盾尖锐,事关稳定。纠纷的实质是以赵治国为代表的389名股东与公司董事长刘太清为代表的另一部分股东争夺公司的领导权。同时,还包括对公司领导成员经济犯罪的揭露。

  民事诉讼是两派争夺公司领导权的最终环节,双方矛盾自然非常尖锐,可以说是到了水火不相容的地步,随时可能出现过激行为,并且曾几度发生试图强行接管公司加气站的冲突。两派一旦发生冲突,既可能影响加气站的正常经营和安全作业,又可能影响交通,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

  该案现实的问题棘手,法律的问题也困难重重。二审法官给记者分析:

  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如果判决赵治国等389名股东胜诉,尚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首先,当时的公司法虽允许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并未赋予其在公司董事会未接受的情况下享有召集权,由此,临时股东代表大会的召集缺乏法律依据。

  其次,临时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成员中有赵治国等3人与刘太清一样,也有挪用公司资金购买公司股权的问题,并且已被刑事判决确认为犯罪。减去该部分股权份额后,临时股东代表大会选举董事会成员的股权份额则达不到法定的比例,董事会产生的合法性存在问题。

  同时,如判该方胜诉,另一派股东的意见也会很大,矛盾难以消除,该方要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也会遇到较大阻力。但如判该方败诉,则矛盾会更激烈,并且法院还会有事实上支持腐败分子亲信继续掌管公司的嫌疑,政治效果不好。

  第三种可能就是判两派的董事会均不合法,完全重新召开公司股东代表大会选举新一届董事会,但由于两派矛盾激烈,事实上会出现无人能够召集股东代表大会的问题,难以解决纠纷。

  抓住国有股返还契机调解

  为妥善处理本案,合情合理地解决案内案外涉及的诸多问题,使同庆公司尽快走上正轨,四川省高院民二庭想到了调解。而该案正好有一个有利的契机,即刘太清、赵治国等5人挪用公款357万元所购股权,依据生效裁判文书和中共眉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通知,需先返还给彭山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重新处理。于是,二审法院调解时紧紧抓住这三分之一的股权份额将返还政府重新处理的契机,与县政府协商,希望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调解,特别希望其在新一届股东代表大会中起组织协调作用。

  这是一场艰难的调解。为了做好几方面的工作,仅庭长李学斌就亲自从成都到眉山市和彭山县,跑了近20次。

  通过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的配合,2007年9月6日,多方达成了重新召开股东代表大会选举新一届董事会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的调解协议:股东代表大会成立筹备组,筹备组由眉山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指派3人,赵治国等389名股东推选2人,现主持公司工作的经营管理者推选2人组成;刘太清、赵治国等5人挪用公款357万元所购股权,依据生效裁判文书和中共眉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通知,先返还给彭山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其在股东代表大会期间行使表决权后再分配给1994年同庆公司改制时的在册职工。公司企业股的代表权按公司职工股东股权份额平均分配,公司合股基金会中集体股的代表权按基金会成员出资额平均分配。后来为便于操作,当事人请求变更后面两条内容,2007年11月9日,四川省高院下达民事裁定书,把5人挪用公款所购股权先返还给彭山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表决权后,再分配给1994年同庆公司改制时的在册职工,变更为再交付给同庆公司处置。

  目前,“八年抗战”的双方正在携手筹备新一届股东代表大会,同庆公司的历史又将翻开崭新的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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