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不宜层层设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4日01:20 新京报

  规定

  草案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对于这一规定,尽管在审议中委员们并没有不同意见,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目前许多地方已经形成省、市、县三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格局,草案上述规定将使现仲裁委员会的现状作出较大变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议删去“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一句。

  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胡光宝解释说,法律委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应体现精简、效率、有利于将劳动纠纷化解在基层、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不宜省、市、县三级层层设立仲裁委。

  因此,草案三次审议稿维持了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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