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门:强令重签合同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4日01:20 新京报

  本报综合报道 《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各地出现一些企业在新法施行前强令员工重签合同的动向。劳动保障部门23日发布提醒指出,重签合同并非贯彻新法所必需,企业以“迎接新法”为由未征得员工同意就强令重签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负责人指出,重签合同并非贯彻《劳动合同法》所必需。《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企业完全没有必要强令重签。

  这位负责人分析,有迹象表明,一些企业强令员工“根据新法重签合同”,可能是出于把员工工龄“清零”、转换用工主体以提前应对新法等目的,很可能侵害劳动者权益。当前正处于新法实施的“临界期”,有关部门将对企业的违法操作予以高度关注。

  他指出,劳资双方即便重签合同,也应遵循协商一致原则。在双方协商一致、确保员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重签未尝不可,但绝不能强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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