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赔偿诉讼加害人须举证无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4日01:20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由水污染引发的损害赔偿诉讼拟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昨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为公平分配水污染损害中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举证责任,引入了上述制度。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根据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特点,在污染损害的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公平分配举证责任,对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受害人人数众多,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环保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危害受到损失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草案还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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