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无须取得排污许可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4日01:20 新京报

  规定

  由于个体户数量大且排污量所占比例小,草案二次审议稿删除了个体户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草案一次审议稿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法律委经同环资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环保总局研究认为,实行排污许可制度,需要对每一被许可对象的排污种类和数量进行连续准确的监测,以确定其排污数量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数量庞大,但排污量所占比例较小,对其应主要是按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将其纳入排污许可范围,由环保部门逐一核定并连续监测其排污数量,实际上难以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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