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法调整“小国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4日01:21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王丽丽) 在12月23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国有资产法草案历经14年等待首次提交审议。草案没有选择“大国资法”的定位,适用范围并非所有国有资产,而是选择了“小国资法”的定位,只调整经营性国有资产。

  目前我国国有资产一般可划分为由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资产,以及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资源性资产。

  国有资产法草案指出,本法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和由此形成的权益。行政事业性、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石广生介绍说,考虑到有关资源性资产已有相关的专门法律调整,行政事业性资产的管理目前也有相应的行政法规规范,因此,本法适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同时,考虑到对金融类资产监管的特殊性问题应适用金融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经营性国有资产中金融类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另有规定”执行。

王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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