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男方借债 分手之后两人同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4日05:22 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特约记者芳草 通讯员敖开明、程三国报道:向女方亲戚借债5万元,一起做生意,后来这对恋人分手了,这笔债务该谁来偿还?昨日,随州市曾都区法院判决,同居期间借债和利息也属共同债务,应由两人共同偿还。

  2004年春节期间,徐某在走亲戚时遇见外甥女张某及其同居男友程某,闲谈中,程某称正投资做生意,资金有困难,向徐某借钱。当年2月和5月,徐某分两次借给两人5万元,均由程某出具收条。同年底,张某和程某投资亏损,仅返还徐某1万元。后徐某多次向两人索要剩余借款未果,将两人告上法院。

  曾都区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张某和程某已经分手,但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例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因此张某和程某在同居期间欠徐某的借款和利息属共同债务,应由两人共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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