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一公司老总贪污一审获刑十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5日00:4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薛正俭)近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丁春林贪污案,经银川市兴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丁春林不服,已提起上诉。

  经查,2006年2月,丁春林利用职务之便,以宁兴公司(已破产)的名义向银川市房管局和宁夏建筑安装劳动保险基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两部门退还该公司在2002年承建某小区3号楼、5号楼期间,向银川市房管局预交的经济适用房物业储备金15万多元及向宁夏建筑安装劳动保险基金办公室预交的劳动保险基金18万元。两部门退还这33万余元后,丁春林将其存入自己个人账户并使用。案发后,丁春林家属退还33万余元。

薛正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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