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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椅女孩”再获4132元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5日10:29 兰州晨报
二次治疗费索赔案一审宣判 本报讯(记者郭玉红)12月24日,记者从城关区人民法院获悉,曾被东方红广场电杆斜拉线绊倒致残的“轮椅女孩”刘婷,因索要二次治疗费再次将兰州兴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兴陇公司赔偿支付原告刘婷二次治疗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共计4132元。 2005年2月,年轻女孩刘婷途经东方红广场地下商场南门口时,被一根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的电杆斜拉线绊倒,致其右大腿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后刘婷将供电公司及兰州兴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于2006年8月1日判决由电杆斜拉线产权方兰州兴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付6.6万元。终审判决履行完毕后,因刘婷实施二次手术产生了费用,2007年10月16日,刘婷再次将兰州兴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兰州兴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再次产生的包括护理费和医药费在内的8万余元的80%共计6.4万余元。 2007年11月12日庭审时,兰州兴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刘婷主张的后续治疗费于2006年1月即已实际发生,直到今年10月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定1年的诉讼时效期。法院审理认为,刘婷被绊致伤致残的后续治疗费已实际发生,且因该治疗一直在持续,所以刘婷再次诉讼索赔的时效并未超期。但是刘提供的部分药费发票上并没有标注具体药名,所以无法证实所购药物均用以治疗绊伤。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兰州兴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刘婷支付医药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总计5791元的80%即413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