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政协原副秘书长杀妻案二审改判无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6日07:30 武汉晚报

  另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获刑四年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11月27日,涉嫌杀妻的原泸州市政协副秘书长胡登举被判杀妻罪名不成立。但胡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获刑4年。此前的一审中,胡登举杀妻罪成立,被判死缓。

  妻子蹊跷死亡

  丈夫满身伤痕

  2004年8月27日中午,胡登举的妻子、44岁的泸州市烟草系统一职工骆国洪被发现死在住家楼下楼梯间内。警方后来在胡登举卧室床上,发现几片可疑血迹。经鉴定,均系死者骆国洪所留。对胡登举的体检也发现,其全身共有40余处伤痕,且多为抓伤多处为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警方还从其手指甲中提取到骆国洪的血迹。另外,胡登举不能说明57万元财产的合法来源。

  2004年8月31日,胡登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刑拘,同年9月10日逮捕。

  一审被判死缓

  2005年11月7日,泸州市检察院指控胡登举故意杀人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泸县法院公开庭审。10天后,泸州中级法院宣判胡登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胡不服,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2007年3月重审审结该案。省高院认为“胡登举犯故意杀人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泸州中院重审。

  二审认定证据不足

  11月21日,泸州中院作出重审判决:公诉机关指控胡登举犯故意杀人罪,除涉及胡的DNA鉴定外,其他证据均属间接证据,且证据之间不能形成锁链,认定胡登举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罪名不能成立。但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拥有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距巨大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胡登举有期徒刑4年。

  一审该案时 庭辩很激烈

  该案两年前在泸县法院一审时,控辩双方罪与非罪的法庭雄辩交锋很激烈。

  控方指称:胡家卧室床上、枕套上两处新鲜血迹经DNA鉴定,系骆死前留下的口鼻之血;且胡家所在的烟草公司宿舍无凶杀现场痕迹,胡家门窗完好无损,完全可排除第三者入室杀人的可能性。且案发后,胡身体多处受伤,指甲里有骆的血迹。一切证据表明,杀人凶手就是胡,凶器是胡的右拳。

  胡登举及其辩护律师则指出,如果胡杀人,必有打斗呼救之声,而其邻居都没有听到响动。此外,夫妻两人感情很好,胡无杀妻动机。.对于身上多处伤痕,胡登举称:“案发当天中午,妻子要求与我过性生活,身上伤痕系妻子埋怨我无能而将我抓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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