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港商在厦诈骗1亿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8日02:14 东南快报

  2港商里应外合,共谋套取信用证项下资金在香港炒房。

  昨日,这起利用信用证兑现1亿多元、用于其香港公司在香港炒房的信用证诈骗案的两名“导演”——香港人陈汉和林明(均系化名)在厦门获刑。厦门市中级法院一审以信用证诈骗罪判处陈汉和林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也是近年来厦门中院审理的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信用证诈骗案。

  有身份的港商

  现年47岁的陈汉和32岁的林明都是香港人。1994年4月7日,陈汉和林明及其他两人各持股港币1000万元,在香港注册成立(香港)南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景公司),四个人均为南景公司董事和股东,此外陈汉还是公司董事长。

  林明除了身为南景公司董事、股东,还在厦门拥有多家公司,他是厦门市双华发展联合公司(下称双华公司)、厦门华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艺集团)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同时还是厦门华艺音像公司(下称华艺音像公司)、厦门新海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新海洋公司)承包人。

  按说陈汉和林明都是有头有脸的港商,但两人却从南景公司成立刚一个月就走上了用信用证诈骗兑现炒房的不归路。

  里应外合

  为解决南景公司在香港炒作房地产资金短缺的问题,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一个月,即1994年5月,陈汉和林明就开始共谋套取信用证项下资金。两人商定,林明负责在大陆开证、承兑,陈汉负责在境外提交伪造的提单、发票等信用证项下附随单据,办理兑现。

  他们把第一个诈骗对象锁定为外贸粮油公司。1994年5月,林明和外贸粮油公司的冯某商定,双华公司委托外贸粮油公司申请银行对外开证,陈汉又指派南景公司职员阿伟在厦门配合林明开展开证业务。

  至1996年12月,林明在没有真实货物贸易的情况下,多次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双华公司的名义,以进口香烟过滤嘴原材料BOPP等货物为由,骗取外贸粮油公司代理开立远期信用证给南景公司。另一方面,陈汉在香港指挥南景公司提交伪造的信用证项下附随单据,骗取外贸粮油公司承兑后,将骗取的信用证兑现。

  事情败露

  继外贸粮油公司之后,陆续有公司掉进陈汉和林明的信用证诈骗陷阱。

  1997年,被害单位外贸粮油公司、地材公司、中行厦门分行在林明承包、控制的双华公司、华艺集团、华艺音像公司到期未赎单后,经调查发现,林明和陈汉所提交的信用证项下附随单据系伪造,向林明、陈汉等人追讨信用证欠款。

  外贸粮油公司、地材公司还到香港向南景公司追讨欠款,林明承认了信用证贴现的款项被南景公司用于在香港炒作房地产的事实。经追讨,南景公司先后出具保函、还款保证书,表示对所欠下的信用证款项承担担保责任,并承认未赎单的信用证均由其公司具体操作,信用证项下的货物及现金均在其公司名下,同时提交了清洁股权的财产担保。

  之后,被害单位在追讨无望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案。经立案侦查,林明于2004年3月13日在深圳罗湖口岸入境时被罗湖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人员抓获归案。2005年,林明因参与信用证诈骗犯罪被厦门市中院处无期徒刑。林明在被羁押期间,检举他人犯罪行为。

  2006年10月18日,陈汉在宝鸡至杭州2306次列车上被乘警抓获归案。

  被判无期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1994年5月到1998年5月,南景公司在陈汉、林明组织操作下,在没有真实货物贸易情况下,林明在厦门承兑,陈汉在境外将骗取的信用证贴现,并将骗取款项用于回赎到期信用证及在香港购房等。

  1998年,南景公司因欠债被债权人向香港法庭申请破产,2004年5月清盘完毕。由于严重资不抵债,南景公司最终无法对13单信用证赎单,使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代为付款或垫款共计13604483.93美元,折合人民币112746407.14元,扣除追回的人民币12438700元,尚损失人民币100307707.14元。

  法院认为,陈汉和林明的行为已构成信用证诈骗罪。最终,厦门市中院昨日一审以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陈汉和林明两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报记者 薛德芳 通讯员 周赞马 王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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