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最为有力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8日02:46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王丽、吴艳霞)“我个人认为,实施劳动合同法引发的一些问题是个别和暂时的,该法是我国十几年来,对劳动者保护最为有力也是最具有实质意义的法律。”参与《劳动合同法》立法的著名劳动法专家姜颖教授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一些单位上演裁员风波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夕,各地接连上演的“裁员”风波中,相当一部分被裁掉的员工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他们丢掉了这份工作,生活一下子陷入困顿。就此,不少人疑惑,新法的实施怎么会让贫弱劳动者失去生活的依赖呢?

  对此现象,姜颖教授表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再是计划经济统包统配的铁饭碗,而是用人单位自主用工、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双向选择,因此,打破铁饭碗和终身制是劳动关系发展的必然。劳动合同法主要目的固然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终身的,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前提是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

  ■合同法保护贫弱劳动者

  为了保护那些年龄偏大、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员工,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为了降低裁减人员对劳动者工作和生活的影响,和《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包括用人单位应当优先留用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和未成年人的劳动者。

  在用人单位提前30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裁减人员的限制情形上,《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还补充规定了一种情形:即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劳动法制建设不断完

  姜颖教授表示,当前一些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只是个别和暂时的,不能以此否定和抹煞劳动合同法。事实上,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十几年来,对劳动者保护最为有力也是最具有实质意义的法律,是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对我国劳动关系的调整,以及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姜颖教授还表示,目前,《社会保险法》正在立法过程中,相信随着劳动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劳动者的权益将得到全面而立体的保护。但同时,劳动者也要不断地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本报将邀请《劳动合同法》立法参与者、中国著名劳动法专家姜颖到石家庄做公益讲座。时间:29日(周六)上午9时到下午17时,地点:武警国安大礼堂(华北烈士陵园西侧),咨询电话:(0311)85806350、85876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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