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原副省长何闽旭受贿841万元被判死缓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8日09:05 台海网

  本报讯(记者张立)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12月27日依法对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受贿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何闽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受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至2006年5月期间,何闽旭利用担任浙江省劳动厅副厅长,浙江省丽水地委副书记、书记,安徽省池州地(市)委书记,安徽省副省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41万余元。

  法院认为,何闽旭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索贿情节,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鉴于其被审查期间主动交代罪行,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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